會後,我們再來交換名片。
你們剛剛講的很重要,我覺得很實際需要。
也可以,重要的條款用什麼樣的語法或文字可以來描述,這樣也滿好的。
有一些相關的資料給我,再經過我們分析研判的話,或許可以掌握到概念的精髓,這個會更好,我們希望把未來需求或者是模糊的概念,讓它可以盡量具體化,至少也讓廠商可以知道我們這邊發包的單位真正需求的方向,好讓他配合,也讓他比較明確瞭解,這樣會比較好,這個是對雙方都好。
政委可以放心,我只是希望可以參考,參考三個範本,也許可以開創出第四個範本。
我們的科長會再跟您請益,有關於發包案或者是設計案中擬定契約條款的經驗,可以供我們參考。
怡君也是國發會的嗎?
有沒有可以參考的?
國發會或者是行政院,有開發出發包規劃案或者是設計案的契約條款嗎?
我懷疑是不是只是CDC的運氣好,雖然要求了很多,但是承包商很低聲下氣完成?
有更多標案參考的依據嗎?
如果我們設計一個完全任我高興、如何定義就去定義的標案條款,可能面臨的結果是,根本沒有人要來投標。
遇到的情形是:能不能用有限的文字來規範未來可能發生多方面、多樣態的一些事件,我會覺得儘量朝上位的概念去抓,也就是說,如果需要得標的廠商應該能夠配合發包單位的一些意向或者是一些想法,他們都必須實踐發包單位的想法,然後盡可能配合與做到,或許是這樣的文字,這只是我很粗淺的想法。
從使用者旅程來看,一定會提到這個概念是什麼、問題怎麼解決,還是必須要具有審判實務經驗,會提供具體的說明,這樣才能給你一個正確的方向,要不然都是模糊的概念。
規劃三個月,設計一年。
我們要做規劃設計標之前,應該找一個專業的人來做。
就是出席費,如果司法院邀請行政院派員出席。
盤點是委託案出去嗎?
不管是葉參事或者是雨蒼,跟我都認識很久了。
其實他們好像也不是很需要,所以我們跟他談,他們也許也會同意,因為對他們來講,我們寄一個不見得很需要的裁判書給他,還要給他增添一個行政流程、檔卷管理並存檔。
我剛剛主要講的是法院的裁判書,裁判書一定要公開。
不斷地存參,也沒有做系統的管理,就是郵資、人員、紙張的浪費,而且大家都在做這一件事,更是浪費,所以我們才會想是不是就從行政革新的想法來講,如果有一個更好的平台,或者是有另外一個機制,幾乎可以取代原來功效措施的話,這種不必要的、過去思維的措施,是不是可以在改革的政府裡面,某些程度要捨棄。
他們若要找裁判資料,還是上司法院的外網,因為判決電子檔都在外網,除非是不公開的資料,若屬公開資料的話,反而用司法院的裁判書搜尋,是比較有邏輯的,比方知道這個是什麼樣的當事人,或者知道這一個案由是什麼,又或者知道這個是哪一個地區發生,找相關的法院來輸入案由、年份,很容易就可以找到這一份資料。
上回我們去盤點過,我們在過去的流程裡面,寄給他們這麼多份判決紙本,也造成他們很大的困擾,他們大都只有做行政的流程,也就是存參,長官蓋章後就存參,對他們來講,這些判決紙本就沒有什麼用處。
不是用訴訟解決。
對,全部的風險(笑);還好副秘領導的新北團隊做得很好,所以現在各法院的院檢在進行電子卷證交換,我們都建議循新北的模式,新北能夠幫我們run出多少的問題,其實大概都克服,所以直接借用新北的智慧,就可以走得很順,今天來到這裡,希望可以獲取更多的新知,謝謝。
政委好,大家好,我是司法院資訊處王金龍,上次也來拜會過政委,也是感謝政委在那一次協助我們並支持我們的想法,所以我們現在在院檢電子卷證交換上做得非常地順利,當然也要感謝副秘在新北地院當院長的時候大力推行。
因應剛剛主席所提出來的,我們內部估一下,如果包含測試也交給新北地檢署測試,大概可以提前到7月,所以我們的問題點只剩下5月1日至7月1日之間,也就是兩個月。
但是至少院長的難處可能可以縮減到5月至8月,這四個月等於是我們為了第二道加密確實需要必要的時間,這個部分我先作解釋。
我知道院長依然是(覺得時間太久)……,但是還要跟院長解釋一下,今天先開發一個程式,程式能不能果真達到加密的作用,還有如同我們所描述的功能那樣,我們都要測試,因此真的需要給我們一點時間。
我們當初的評估比較保守,所以評估要到10月才可以,剛剛葉院長的意見,我在會前已經有收到訊息了,好像院長對於會拖到10月的這一件事有所抱怨,我也特地請處裡面的同仁重新評估,而且跟廠商研議一下,我們應該可以提前到8月。
我跟院長解釋一下,因為我們最後達成協議是如同剛剛所講的內容,我們在現有的一道加密,我們決定要再加第二道加密,技術上並不是很困難的事情,但要給我們一點作業的時間,我們可能會找廠商,然後做好加密手續。
我先說明一下,其實當時協議106年10月實施,檢方原本是說完全尊重院方的考量,而10月實施是司法院資訊處要求的,我先跟大家講抱歉,我們當初在開會的時候,我們內部評估需要增加第二道加密的作業時 間。
這沒有問題。
葉院長的意思是正、反加在一起三百頁嗎?也就是一百五十張的意思?或者是三百張紙?五百頁實際上是兩百五十張紙,所以我們的要求是比三公分再薄一點(笑)。
我再補充一下,如果那一個制度如余副司長所講的,如果真的要施行的話,恐怕要通過法律的修正,現行法律還沒有修正的話,恐怕不太貿然錄音直接取代筆錄。
據我所知,每一個法院的採購軟體都是具備的。
至於OCR的部分,我們這邊要求至少是PDF,要不要加OCR的結果就由實際操作的院、檢各自討論,可不可以?實際上給我們PDF,而不給我們OCR,實際對於任何一個法院不會有影響。
不過我跟院長報告一下,有關於要不要編書簽,因為我們後面本來就有這一個議題,我們目前定調的是不建議交換的過程給書簽,因為書簽本身有很多對於卷證認知、主觀上的意念存在,如果讓別人知道院方給檢方是包含書簽,或者是檢方給院方誰書簽,恐怕對於公正法院、客觀第三者的形象,都會有影響。
至於是否要附加一些OCR,我個人建議是不是就由院、檢各自去討論,實際上是不是減少OCR可以省一點事的問題。
我是贊成政委的建議,我們共同達成的協議是至少是PDF的規格,PDF是我們在交換一定使用的規格。
我個人建議是:其實對我們實際上的操作沒有什麼影響的話,檢方堅持PDF,我們接受PDF也沒有什麼差別,可以嗎?
我們這樣說明,其實我們跟檢方協議的時候,我們只想說PDF就可以,主要的原因據我們所知,各級法院為了籌辦卷證電子化,各機關應該都已經編列預算採購足夠的那一些軟體,誠如院長所提的,給我們PDF跟OCR給院方來講,我們其實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PDF是整個批次給我們,我們也是批次掃描,轉換成OCR以後的結果,所以對我們的操作來講,並沒有很大的影響。
其實我特別跟葉院長報告一下,今天為何邀請高院法官及地院代表來,也是希望給我們這一方面的建議,因為我們害怕自己想好的命名,可是在實際的操作上還會有一些不夠縝密的地方,非常感謝葉院長。
我們或許在實際上要run的時候,我個人認為這一個命名的方式應該是屬於細節,這可以改,並沒有問題,不然我們今天在命名的方式是暫訂這一個方式;但是我們只要加註操作的細節,恐怕不只是院、檢雙方,還有包含第一線使用的單位。
只是在交換的細節上,如果有一些命名,葉院長可以提出更好的建議,能夠讓它更細緻,或者是程式在跑的時候,很快就可以找到這一個東西是歸屬於哪一個案件,看是偵查卷或者是審判卷,我相信院、檢雙方都會有共識。
我個人的看法也是一樣,其實我們願意交換而且用這樣的格式交換,其實大家的想法都是一致的。
是。
至於庭前適當時日,當時不想把它硬性規定,因此誠如法務部的處長所說的,是不是適當時達成共識,至於具體的適當時就由實施的院、檢各自協調並達成共識,應該就可以了,謝謝。
每一次開庭完都會有一些新的筆錄資料會增補到電子卷上,因為庭後的筆錄是在庭後第五天才會上傳,所以庭後的部分特別寫明是庭後第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