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那個人力,我相信檢方絕對不會同意由我們去做這個,也就是說,操作高速掃描機的人,你看檢方照正常情形,還是希望由他們的人。
對,就是這樣。
至於高速掃描機的設置,其實院、部都還可以談,不然我們支援一定的數量給檢方,希望他們能夠用我們的高速掃描機……
我們是不是可以作綜合性的?當你決定要做起訴動作,你已經決定了,就由你們封卷之前,你們本來不是要作影印的動作嗎?就麻煩你作影印的動作,就相當於用我們的高速掃描機取得掃描檔。
新北地檢先影印一次,再把影印的結果拿給新北地院去做。
不是,我覺得我們的重點並不是在誰出(人力);而今天新北採行的模式也不是很聰明,同樣的卷依然是兩組人馬各自再做一次。
對,正本都已經有卷了。
所以也不怕你……
是偵查影卷,不是影好的。
……不是,這樣就會變成沒有封卷以前,院方的人就會看到偵查的內容。
因為人不可能由我們出,檢方不可能同意說連掃描的人都是院方的人。
……但是檢方也做了影印的動作,花了一定人力。
新北公訴組自己先影印好,然後再交給新北地院。
如果用新北的經驗,我們也不排除另外一種合作關係,如果真的連掃描機也希望由我們這邊來加以提供的話,其實如果一些溝通可行的話,我們也可以在對應地檢署這邊,看是不是用我們的經費,而我們採購掃描機放在他們這邊,然後是由他們的人員做這樣的操作,因為不可能是由我們的人員做這樣的操作,如果是我們的人員來做你們的操作,那就會說是不是那個人員洩漏了。
而且後來再掃的時候,因為是影印拿來掃,而掃到的品質比直接掃的品質還要差。
結果同樣做那個動作做兩次的動作。
……為何不乾脆直接掃描給我們?
所以是搭在影卷上?
這個是不聰明的做法(笑)。
去年的做法依然是兩次工,檢方先影印,提供給院方再掃描,其實我覺得影印跟事後掃描是同樣的動作,然後做了兩次。
這應該是去年的。
去年應該還沒有到。
這個是今年?
檢方提供影印檔,而院方提供掃描,這個跟把紙本拿過來是一樣的意思喔!
是兩個工。
他們去拿影印機,拿他們的卷影印下來,拿回去再做掃描,不是直接在那一邊就取得掃描的成果。
我跟政委報告處理的方法,新北地檢署的處理方法是新北地檢署允許新北地院……
(笑)
所以如果今天有機會,看是不是政委能夠在行政院發揮一定的影響力,或許有一些可能還沒有到達這個地步的一些機關,看能不能跟上時代的演進潮流。
其實今天跟政委談,也是希望在這一個部分看政委是不是能夠……其實這一個資料的取得、運用,如果我們能夠彼此相互各自提供方便運用,應該對於整個國家的競爭力,我們不需要不同的機關間重複地花費那一份人力,長遠的方向應該是朝向……
如果政委覺得這一定要提升到院、部溝通的話,我們當然也是可以帶到院、部溝通。
像法院如果已經得知這一個案件已經受理在法院,然後訴願的結果,當時人已經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當然應該要檢送給法院,因為已經可以得知我們的法院會有這樣的需求,如果按照政委的解釋。
唯一會讓行政機關要增加一點負荷的,或者是購買一台掃描機或者是承租高速掃描機,其實卷的量是縱使這麼厚的卷,拿到高速掃描機器,按一個鍵就好,是非常快速的。
我要特別再強調一點,其實那一個動作我們自己已經有一段處理的經驗,並沒有增加很多工作量。
對,不知道可不可以。
如果檢方對於行政流程希望能夠瞭解我們是怎麼做的話,建議是不是可以參考各級地方法院,因為現在地方法院對於他們要檢卷送上訴的案件,很多法院現在同時也需要在封卷前作電子檔。
應該是檢察官配屬各該檢察官的書記官,希望書記官在封卷之前能夠多做這一個動作。
也不是我今天要跟政委談的,我們要跟政委談的很簡單,我們限縮在檢方偵查終結,他已經決定要提起公訴了,這個結果都已經確定了,我們希望在封卷以前多做一個動作,因為要起訴是向法院起訴,希望能夠把紙本卷送給法院的同時,多檢送給我們一份電子檔。
對,一般來講他也不會給,法官也不可能在偵查中的案件就會去跟檢察官要這一些……
那也不是我要的,我們也不是要跟他們要這一個東西(笑)。
所以我一再跟政委講的是,我們希望檢方幫助我們的絕對不會違反到他們偵查不公開原則,我們的時點是在偵查終結,當檢察官已經要檢卷送給法院並提起公訴時,希望能夠同時在沒有封卷以前,用機械化設施,以較低廉取得成本而取得電子檔,然後順便檢送。
對,我們法官遇到偵查中的案件,檢察官說「本件尚未偵查終結」,我們就不會要求一定要調到偵查卷的內容。
但是跟政委報告,其實這一個說法是有問題的,我們並不是要求偵查程序中提供這一份電子檔,而是偵查終結,並且決定要起訴,我們只希望在封卷前作取得電子檔的動作,然後提供給我們一份,事實上當決定要起訴,已經要把偵查卷檢送到院方,這時已經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了。
不只是法院跟法院的調卷,整個的訴訟程序包含律師來閱卷,我們其實也可以提供電子檔給律師閱卷,當然我知道目前好像法務部曾經有一個理由跟我們爭辯不方便提供電子檔,有說會妨礙偵查秘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