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庭後六天」,我們特別說明一下。
院、部之間決定一些大原則,具體比方說他們是一天要交換一次,或者是三天要交換一次,又或者是一週要交換一次,我們是由那一些辦理的院、檢視各自的情形來協商,因為實際上方向誠如這一份紀錄,都已成為文字及共識。具體實施的方法、天數及頻率,我們是交由那一些試辦的院、檢共同協調,謝謝。
其實如果用院方跟檢方上次共同達成的會前會協議方式,那一些困難都可以突破了,我個人比較建議是,現況跟困難可以不用再談,因為其實院、檢已經有一個共識了,這個是我個人的看法。
除了新北有交換電子卷證的情形,可是目前使用的現況依然是做重複的人力,因為不是電子檔的交換,而是紙本卷交換。
委員好、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事實上在會前會前,司法院跟法務部也召開了一個會前會,我們已經對整個內容達成具體的協議,首先依照今天的議題,也就是「討論議題一」,即各地院、檢使用的現況及困難。
非常謝謝政委今天花時間來談這一些問題,非常感謝。
就是誠信跟有人味的東西比較重要。
原本沒有預期到會是有什麼的案件,但是後來是炒作。
這個是一年?
你的帳號密碼是幾個人在用?
請問你剛剛所提到的那一個快速內部陳核機制的話,決行的層級有降低嗎?還是依然只是快速……
用這樣的方式,把各法院的發言人,有一個聯繫的機會。
我們目前的困境是,在現有廳處的架構體制上,好像找不到專責工作負責單位,目前大概知道的是秘書長已經指示有一個跨廳處的工作小組,算是一個工作的單位,但是目前還沒有看到明顯的機制運作。
那直接貼這個連結就好。
用這樣的方式,政委會認為這樣的態度經營社群網站,是不是可以被接受?
這樣也是可以。
比方我們固定每一週的二跟五作固定性集中回應,每一次的回應是:「您的問題我們將在本週二或本週五……」。
我們可以做出來。
唐政委提醒我們不要超過四十八小時?
因為屢次三番都錯過這一個時效,我們可能就會回到上一回何處長提醒我們的事。
政委是不是可以提醒我們,如果我們設這樣的發言人,最慢的回覆時效是二十四小時或者是四十八小時,這個我們不曉得,政委給我們一個建議,也就是在多少的時效裡面,一定要把這一個回應能夠po出去?
那就先由毛法官開始。
其實他們是有Facebook的。
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三位難得有機會跟唐政委溝通?
我跟大家稍微介紹一下這三位法官,這三位法官目前還不敢講說就是我們所謂第三方經紀人,其實是跟我們保持高度聯繫,都是「法官改革司法連線」的重要幾位成員,台中地院蔡嘉裕法官、台中地院時瑋辰法官、桃園地院毛松廷法官。
我們是不是集中Facebook的部分?
沒什麼意義啊!
就是要有梗,如果不能設計出一些有梗的東西,收到簡訊就殺掉而已。
是否吸引人就是看或許找美編或者設計一些……
其實LINE部分就我所瞭解的,果真如大家所提供給我們的意見,大概單向資訊的提供。
其實也不一定。
以下是個人淺見,可是我知道其實這個部分單向粉絲發送訊息,其實功能遠不及剛才所謂雙向互動的Facebook,極有可能輪為企業發送廣告訊息的平台性質。
對。
我們現在查出來有幾種費率,一種是2萬人的費率、5萬人的費率及8萬人的費率,我們是想要選擇單向提供訊息。
我想請教LINE的問題,目前秘書長有指示我們成立另外一個團隊,等於是對外的聯絡資訊官方團隊,目前已經請資訊處協助申請LINE粉絲的團隊。
我們想了以下幾個方向請教政委,如果不是用官方的名義去經營此網站,而是很熱心,官方也非常信賴的幾個朋友共同去分擔經營的時間與人力經營網站,並可以跟官方作密切的溝通與連結,能夠把官方很重要的想法,透過第三方加以經營,這個方式不知道是否可行?
上回政委有跟我們提建議司法院也要考量自己的人力,如果沒有足夠的人力來處理這一個東西,最好不要貿然介入,因為這個有可能得到反效果,反被人家灌爆。
甚至重要性,我覺得不見得會低於大眾的東西,現在報紙很少人在看,一個社群網站一則訊息普遍傳所造成的影響力,恐怕比很著名報紙的社論搞不好有更大的影響力,因此我們現在確實必須要面對這一個問題。
其實在上回何處長跟政委會談的時候,我們當然瞭解到在社群網站的部分,首先我們大概已經意識到社群網站是很重要政府跟人民溝通的一個角色,是一個重要的管道之一。
我們不要耽誤政委的時間,也是最重要的議題,也就是Facebook跟LINE的部分,我先說大概簡單背景的報告。
其實這一個問題是我自己帶來的,我自己來到處裡面,我希望這一個部分能夠有開放。
其實這一個問題我就跟處裡面討論,但是討論了很久了,只是卡在這一個問題點上,是不是藉這一個機會能夠跟委員討論一下,然後我們帶回處裡面,如果有一個方向可以突破……我們已經有APT了,其實VPN現在也放在處裡面,我們現在還不敢直接地去用它,請各位法官期待一下,我們有一些障礙應該是可以突破。
其實太多人給我的訊息是,單機版作業系統不是那麼好用,然後希望能夠隨時隨地讓法官使用我們的網路版法官作業系統,我才會去思考這一個問題,然後才會跟處裡面的同仁討論。
我報稅也是用自然人憑證。
應該是可以信。
其實現在網路報稅越來越普遍,所以其實自然人憑證。
三位法官,你們沒有預先想到我們會提這一個問題,但是這個是我們內部在想,在思考的問題。
處裡面同仁在做決策的時候,我們密集討論也針鋒相對,有一方主張資安的問題,有一方是方便法官使用的面向。
如果我們想要走VPN、想要給法官,一定要在雙因素認證上弄出來,可能要訂所謂的辦法,才能進一步實現。
針對這一個問題,坤龍科長有沒有可能有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