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七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分散式資源班直接教學及間接教學已經由法規諮詢會法規專家建議納入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條文中規定。
(三)有關教師擔任分組及協同教學之節數規定已調整為不限班型之特殊教育教師。
(二)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依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九條規定係屬專業團隊人員之一,但輔導專任教師亦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資格。已調整為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寫法一致。
(一)全教總代表提出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及導師授課節數希望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國中導師由14節降為12節、國小導師由18節降為16節。國民中小學部分參照所在地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教育局所轄之特殊教育學校國中部、國小部之節數與本草案相同,為不干擾縣市,維持原草案。
二、本標準於訂定召開多次研商訂定會議,於會議中邀集縣市政府教育局、學校代表、教師團體、家長團體、現場端教師與會。本標準草案於108年9月10日至11月11日間進行預告,預告期間現場端提出諸多建設性建議,為回應現場端教師實際需求,本署於預告期間及預告後,分別於108年10月23日、11月21日、1月14日召開4場研商會議及2月4日召開法規諮詢會,其中1月14日及2月4日會議後修正條文如下所列:
一、特殊教育法於108年4月24日修正第14條第3項規定「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署爰依該規定訂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