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我們朝向這樣子來努力看看,謝謝政委。
最後一個問題請教政委,合作社在坊間當中是假的合作社,我們如何自律?不應該把所有的責任推給政府,我們在民間當中真的要做好的合作社,如何能夠有自律的效果,我知道有自律聯盟,他們是NPO的組織。
謝謝。我來跟系統公司講。
有個系統公司願意幫我們對接,如何跟衛福部申請對接的模式?
我在想說政府開發的系統已花了這麼多錢,是不是可以優化?如果可以的話,是不是不用有漏洞再轉一圈再進去的狀況,政委是不是可以稍微瞭解一下,如果有空的話,一定會幫助我們這些業者很大的忙。
對。外面系統商所開發的,只不過是用駭客的方式,或者是衛福部開了一個後台可以進去的模式,才可以造就便利的情形。對於衛福部來講,當然會擔心個資外流的問題,但是也造就了系統開發商太厲害,可以連結的情況之下,我們為了便利很多省下人力登打的時間,而去跟這開發系統商買這樣的系統。
如果外面的系統開發商有設計一個系統,我們也必須統計服務的量能,就可以連到衛福部的後台來灌,就不用開啟再登入。
我再補充一下,因為衛福部的系統,現在需要知道每個長輩使用的狀況,所以即時登入長照使用個案的情況,在台中市是兩天必須登錄一次,每個單位手中都有3、500個個案,每兩天登錄一次,一個小時key in等等,一個小時50個個案左右,兩天要聘請一個專人在那邊打。
謝謝你撥空聽我們的問題,各位夥伴,我們在這個時候也把我們的問題請益政委來幫忙,合作社的社員因為所得沒有辦法扣除他們的業務支出,比如他們的所得必須要繳交給合作社裡面的行管費,可是這個行管費並沒有辦法扣除,但是我們合作社的行管會的結餘又分配給他們的時候,又再一次開扣繳憑單給他們,變成有重疊性的所得,這樣子對他們來講是不公平的,是否這個部分當中能夠讓它扣抵,或者是在分配的情況之下,不需要再給他們開扣繳憑單的情況,而紀錄他們的所得,這個是我們現在比較麻煩的問題。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
如果是政策性政策要幫助社創的話,起初銀行有心的話,是不是有可能從上頭下來,也就是政策性或者是團隊來處理這些事,才有辦法來解決這樣的事情,這是我要補充報告的,謝謝。
我還要講的是,其實銀行系統當中,到了地方分行,他們的訊息跟知能及政府的政策差距非常非常地大,大到很多的事情,我發現我跟他們講,他們都不知道,或是覺得牧師怎麼會知道、或是說我亂講,我翻出很多證據給他,就是總行沒有下單,都不敢動,這麼一句話就解決了。
如果信保可以擔保,那就可以找到銀行幫忙借錢,所以如果這個部分,可以做到的話,就可以解決很多的這些問題。
像剛剛有提到農信保當中,有一個說明,我覺得很感動,但是我不曉得是不是我理解錯誤?如果是這樣子,他找不到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幫忙媒合轉介,如果真的可以做到的話,中小企業的信保基金,是不是也有可能這麼做?因為今天聽了之後,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是自己跟信保基金申請資格取得,竟然找不到銀行願意借款,政府都敢擔保了,銀行會擔心還不起錢?如果還不起的話,信保就不應該保留,我覺得這是很弔詭的事情。
容許我來說,這兩家取得的貸款,最主要的因素是負責人跟經理非常熟識,個人還做出擔保,總行還不知道怎麼辦,所以他們只是個案產生,當時我們在幫助他們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其他銀行想要問我們單位,我說不要再做個案了,有沒有銀行總行設立專案來處理這個事情。
因此剛剛政委所提到的,我曾經幫助兩個,像社團法人做長照,也就是信保基金用這個條例來取得貸款,一個是臺灣企銀,一個是合作金庫,這兩家就是用這樣的方式來取得,他們架構在亞洲大學的輔導團隊當中,聯合去跟銀行談。
信保基金有個條例,叫做「社會創新事業專案貸款」,我想要拜託的是,信保基金如果可以的話,可以看這個專案貸款當中有多少間公司、多少家社團法人,多少家合作社,我覺得你們可以從這邊去研究看看,因為這個專案當中,所有的社創都可以進去,只要是加入社創平台或是B型企業,就可以用這樣的條例動支。
第二個,就拿那個錢來作為1成風險的擔保就好,萬一發生了什麼事,還不是銀行保證回去?根本幾乎沒有什麼任何風險,但可以創造很大的ESG,幫助了很多的社創單位做的,以上我的報告,謝謝。
所以我們在談論這些的過程中,請在座所有的長官可以去思考,我們怎麼把它串聯、整合起來,然後產生共鳴,因為現在如果要產生這些,他們可以還款能力的問題,我覺得不是很大的困難,像審查機制只要做好,就不是很大的困難,所以鼓勵C,也就是私人銀行跟他們在洽談的過程中,我只請求他們拿1,000萬出來,CSR的錢這麼多,如果1,000萬出來做兩件事,一件事就是補助社創組織、信保基金的手續費,錢還不是銀行賺回去?
勞動部更用心,不斷在扶植他們,等到要開始壯大的時候,就卡死在這邊,所有經濟型多元就業方案,如果做的成功、事業要做大的時候,就無法再進行、無法前進,因為當生意要做大,一定要周轉金,周轉金不足就是做不了什麼事,尤其是社區的產業,這些社區的產業,他們有很好的產品當要作成商品,要開始大量生產時,就卡死資金、無法再擴展,這都是很可惜的事情。
因此在這個部分當中,我們如何制定針對社創組織的徵信標準,當然很多人觀念當中會認為社創組織如果是非營利組織,本身他們的營運能力、企管能力比較弱。反之我們不是在輔導他們,如果能做成社會企業、自給自足,衛福部可以減少補助,不是可以更好?
我覺得政府單位有這樣的政策下來的時候,到下面可能會有一些落差的時間,而這個落差的時間還是可以補得上,但問題是有一些無法可走的時候,那怎麼辦?像合作社現在面對最大的困難是:我認識一些住宅合作社,他們要辦融建,可不可以辦?幾乎找不到,誰要願意貸款給他蓋房子?因為審查標準沒有,土地可以拿來抵押都沒有關係,但是在這部分就不是一般的建設公司有那個方式可有審查機制。
所以社團法人跟公司的作帳方式又不一樣,銀行完全不瞭解,我相信金融局都不瞭解,這種模式完全不一樣,在不一樣的情況之下,在做社創的行業當中,會產生很多的落差,以至於上面很好的政策,到下面執行不了,我剛才有說到的是A官股銀行,最近收到命令了,然後跑來找我,叫我幫忙介紹這些社創產業、新創產業因認為我認識很多,希望介紹給他們,因為他們有需要業績了。
為什麼?因為社團法人沒有資產負債表、沒有損益表,像剛剛所說的,銀行要借貸的過程中,發現額度太大,他必須要辦理增資,要增資一些,才可以再貸一些,社團法人做社創要怎麼增資?剛才在談的增資是可以募集300萬,銀行借我500萬,就可以當開辦費來做,但是這300萬叫做增資還是叫做捐款收入?國稅局認定是捐款收入。但這300萬需當作費用把它用掉,否則變成捐款收入,結餘太高就是要繳所得稅,事實上這300萬真的是買開辦費用的資本。
結果銀行坦白告訴我,評估的情形是,社團法人作社創,基本上應該不會還不起,但是銀行還沒有審查標準,然後他一直陳報到總公司去,總公司副總跟我接觸,聽完之後,表示這個是不會虧錢的,還可以做ESG,為什麼沒有人做?然後他們就組織一個專案,開始要規劃這個審查機制。
他辦完了之後,我們又發現C私人銀行,他們發現這個很像塊大餅,有9成政府保證,如果有風險性自己只承擔1成。他們最擔心的是如果還不起怎麼辦?我們有聽到過,像如果做社創還不起,本利無法攤還,那怎麼辦?所以他們就要評估。
剛才也聽到信保基金也做了很多的保證,這也是政策性的模式,從今天聽到現在,我會覺得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為何民間有這麼多單位借不到錢?就我們自己三個組織面向來看,我發現認識銀行很多,認識我的銀行也很多,到最後我接觸了A官股銀行、B官股銀行,A官股銀行到最後都不瞭解這些政策,我給他資料,他看一看,表示我們總公司沒有下達這些,還是先不要動。B官股銀行比較幸運,給我說昨天剛好接到命令,會問看看是不是符合我們單位。之後他告訴我們,還是先做公司好了,社團法人不要碰,因為沒有人做過,所以他不敢碰。
投入社創的過程中,我發現政府的政策做很多,這過程中,尤其社創平台把這些政策或者是條例、資源也整理得非常詳細,我覺得這真的是要稱讚的。
政委、長官及線上的夥伴大家好,我是好牧人全人關顧協會王世欽,我們也有倡議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我們去年成立了勞動合作社,所以三種的社創組織都接觸過。
如果政府的政策要捐出去的公益用途之比例,真的要變成社企或者是社創當中的條列,放在章程,就可能在這個部分要考慮,否則沒有任何的規定就不用放。
對。
先捐。
因為商業司還是列在第28條裡面,也就是特別盈餘公積,有獲利的時候,先把錢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以後才去捐。我們就先捐了,為何一定需要先放在特別盈餘公積裡面?
我們改為第27條,送上去的時候,商業司都還是有問題。
也就是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1%以上作為員工酬勞,提撥百分之多少作為捐贈公益團體,也就是公司有多少盈虧的時候,應該要填補,甚至這些稅金都是要繳的,但是在法規上的訂定是,如果有盈餘,應該先提繳稅款,所以在有獲利的情況之下,本來就可以先捐,剩下的在成為盈餘,才開始提列稅款。
但是如果政府的政策,未來真的想要作為社會公益某些人的利益百分比要放在章程裡面,我必須要講的是,商業司在這個部分也要重新思考,因為在這裡的獲利跟盈餘,這兩個用字上,這樣的法規我們裡面並沒有訂得很清楚,我們一直爭取的是在獲利之後,也就是彌補這些盈虧之後,我們就先捐了,在實務的操作上是可行的,但是另訂在章程上,卻被商業司認為是不可行的,就這一個部分當中,我們要產生怎麼樣的共識,是不是可以再來重塑一次。
因為我們公司修改章程的問題,雖然三次都討論出共識,但是討論出來之後,我們就按照那樣去詢問我們的商業司。但是在用字遣詞上還是有一些爭議性,像我覺得今天所回覆的,或許是商業司的立場,我想要瞭解我們政府的政策,如果政府的政策在未來社創或者是社企,根本不需要把獲利之後想要捐獻多少百分比放在章程裡面的話,這個議題可能就會簡單多了,我拿掉就好了,我想捐多少、不想捐多少,自由心證就好了。
更何況的是,他們提出小型或者是進駐含量低的,我在想都這麼困難的,他們所想要的會更困難,是不是有一種更新的計畫是來幫助新創、小型的,如果要用SBIR模式的話,或者是政府真的找到顧問公司,都幫我們想好、寫好了,否則到了委員那邊去,他們也看不懂,所以我在想這也是很現實的層面,謝謝。
我必須說SBIR的主任真的很關心我們,還親自安排人員指導我們,但是我必須說可能我們對他們的遊戲規則可能不熟,或者我們真的要找到很專業的,寫一篇很好的作文,或者是他們的委員對於新創根本不瞭解,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覺得滿受挫的。
我們分享一下,沒有要任何的官員回覆,因為我們做了新創之後,我們公司成立了兩年之後,我們有嘗試性的跟SBIR,所有的部會都申請過,沒有一次通過的。
大家好,我是愛蔓延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世欽,我們做的是剩食的食材,謝謝。
目前已經有幫助兩個單位核准貸款,但是這兩個單位所找到的銀行是私交非常地深,他們的審查機制還是用公司的審查機制加保證人,我的意思是,我們有沒有可能協助銀行在審查機制當中,對於保障他們的還款能力,當然也要有還款能力,某些用詞都要轉換的,銀行比他們的公務單位更公務單位,寫什麼就必須要什麼,銀行的上級理解,但是不知道怎麼轉換下面的承辦單位,也就是審查機制,他們不會弄,因此在這一個部分,大家都沒有辦法再拓展出去。
我在協助一些NPO,像NGO或者是協會,他們做長照的事情,他們也有做信保,但是找不到銀行,是要有還款能力跟財產,就限制於他們有沒有盈餘,但是這一些單位不會寫盈餘,都是寫結餘,他們認為結餘不能當作還款能力的佐證資料,所以也不是營利行為,因此認定沒有錢可以還。
若能這樣子明確一點,認為現在政府檢視過的情況之下,就算是有什麼弊病說來,弊病的部分我們也會修改,這個也會供他們參考,否則他們現在還在等實驗結束才知道怎麼作業。
大部分都是這一些狀況。
比較友善的單位他們願意來協助,也想盡辦法來協助跑流程,但不知道要怎麼走程序,或開立同意函。
因為現在有很多的單位在詢問我們,我們也有幫助地方的協會,幫他們跟地方社會局申請同意函的情況之下,都遇到一些阻礙,這個阻礙如果不友善的單位,他們最大的理由是,我們現在在實驗階段,實驗還沒有結束,也還沒有通過、公告,所以要等到完全都ok,才可以協助。
這樣大家有一個共同的交集點。
認同政委所講的,我會傾向改在第27條寫「特別盈餘公積」,如果當年度捐出去的話,國稅局課不到稅,該課就課。如果沒有捐出去而成為基金的話,本來就要變成特別盈餘公積來課5%的所得稅。
我們傾向在實務界當中,我們是可以直接捐50%出去,不要寫在章程都沒事。事實上我們做這一件事是好事,為何我們的機關不能來想一下把好事直接明確化?只是在用詞上是用「獲利」,而「獲利」沒有要求稅後,就捐出去,我們不是保留,以後都要做善事,我們當場就捐出去,等同是捐贈。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是不違反任何法規的。
這個建議就改回來原來的章程,本來台中市政府認同的,現在又重新再來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