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同政委所講的,我會傾向改在第27條寫「特別盈餘公積」,如果當年度捐出去的話,國稅局課不到稅,該課就課。如果沒有捐出去而成為基金的話,本來就要變成特別盈餘公積來課5%的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