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政府的政策,未來真的想要作為社會公益某些人的利益百分比要放在章程裡面,我必須要講的是,商業司在這個部分也要重新思考,因為在這裡的獲利跟盈餘,這兩個用字上,這樣的法規我們裡面並沒有訂得很清楚,我們一直爭取的是在獲利之後,也就是彌補這些盈虧之後,我們就先捐了,在實務的操作上是可行的,但是另訂在章程上,卻被商業司認為是不可行的,就這一個部分當中,我們要產生怎麼樣的共識,是不是可以再來重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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