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補問一個,所以3DES暫時不會改嗎?
也可以讓別人不會在外面抗議,而且就我所說的剛才,非常多人對中國、新疆所發生的狀況非常地憤怒、也非常擔心,現在健保卡要蒐集大家的人臉資料,背後的想像,光想那個風險就非常嚴重,我覺得會在健保署外面埋鍋造飯抗議。
最後必須要講,因為第一場會議大家就已經提到了,不能把資料存在政府的伺服器上,頂多是在手機上用我的指紋把它解鎖,我覺得是大家在會議上可以接受的底限,如果我們會議上已經談出來的底限,這樣被輕易推翻,這個對協作會議是非常大的不尊重、也對與會者非常大的不尊重。
你的東西存在哪裡?是健保署的資料庫?或者是存在醫院的資料庫?如果資料外洩在哪裡?這都是很嚴重的問題。
這個沒有必要,可以用照片就好了,現在的照片就可以用,現在世界各國就可以用照片,我不知道哪一個國家是要用人臉辨識才可以就醫,除非像中國。
再來,中國政府政策各種系統會大量使用人臉辨識,這個會讓人家覺得臺灣是不是在新疆化,所以我覺得這一個部分,會議上都有建議,不懂為何還會跑出來。
我們在會議上有強烈建議不要使用生物辨識,而且不要把生物辨識的東西存在某一些單一的伺服器裡面,你們這個地方是用人臉辨識來取得辨識,你們是要取得人臉的資料上傳到伺服器裡面,最少是醫院的伺服器,這個非常嚴重的問題,你們會面臨到臺權會一天到晚的抗議,他們可能就是砸鍋扎營,就是要把這一件事擋下來,我覺得這件事會讓政策非常麻煩。
比較大的問題是人臉辨識。
我再確認一下,我記得技術有建議未來是使用非對稱,目前的規劃是用對稱式的加密嗎?我們那時開會,好像有一些社群的朋友,他們有建議要用非對稱式的方式來做健保卡。
我覺得那個地方可能VPN開了API之類的,直接匯入會比較好一點。
會匯出成檔案,還要傳到手機上,由手機匯入的這一件事本身有一點怪。
第10頁。
好。就醫資料匯入的功能,是要匯出檔案,然後再匯入嗎?或是手機上直接可以匯入?因為匯入有一些是比較繁瑣的那一種。
第一,為何要透過《人體研究法》?是因為有人臉辨識的關係?
現在問兩個問題:
我想問一下,之前在「vTaiwan」裡面有用pol.is來釐清議題,是不是可以納入思考,好比像用一個pol.is諮詢線上的意見,在線上就先釐清問題,就不用花部會的時間。
要不要直接操作一次Sayit,就直接讓大家看一下。
有關於這個部分,還有需要澄清或者是處理的議題嗎?
我釐清一下,因為現在在立法院開會的時候,國民黨不斷阻擋,所以民進黨沒有辦法開會,沒有辦法開會討論,就沒有辦法決定如何開聽證會。大概先到這個地方,因為不太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過程,我們希望大家有機會還是可以多多討論。
停一下,簡單來講,李俊俋委員有承諾要開一個討論會。
我補充一下,其實身分證的部分,有一個比較困擾的地方,之前是只有簽名,簽名這一件事,代表公家機關來判斷簽名是真的還是假的。其實判斷的人,很多是當地戶政事務所的人,他們也沒有鑑識的能力,沒有辦法說簽名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因此出現這麼多的問題,如果有身分證,可以比較確定是不是偽造身分證,因為偽造簽名這一件事是很難被判斷是不是被偽造,但是身分證的偽造比較好判斷,這個是就我所知的相應緣由。
身分證的部分,加上身分證,中選會是不是可以幫我們補充一下?身分證到底是解決什麼樣的困擾?
因為模糊的,所以釋憲把這個東西具體化,像弄出同性婚姻的平等,以及一般性意見,其實一般性意見有一點像對於人權公約的釋憲,這個條文當時到底講的是什麼,各國在解釋的時候,不可以做錯誤的解讀,當然像今天重要的日子一樣,人權能夠繼續往前走,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來保障。你是不是要提到人權的困難?
很抱歉,因為其實一開始沒有說清楚,我們想說有寫在議題手冊當中,也許看得清楚,也許我們寫得不夠好,或是沒有講清楚,在這邊也跟大家解釋。我不確定對於這一題有沒有想要作回應的?
其實人權的議題非常廣,就像一開始主持人提到的,核能提到的環境權等等,這其實是中選會一直以來的困擾。我相信這邊大家都是同意提到人權的東西,只是人權的保障,必須透過程序的東西來落實,因此今天才會一直討論這個程序上如何規劃,最後才會達到大家想要的結果,稍微來做釐清。
當然有很多東西,像以前大家都有死刑,後來聯合國的人權公約開始認為廢死是一個價值,像大家可能覺得婚姻是一男、一女,在那個年代,一男、一女的婚姻還是非常棒的事,因為那時還有養妾的事,但規定在一夫一妻之後,如果要兩個當事人合意結婚,而不是只限於一夫一妻,這樣的東西就變成合意了,這個變動就會出現。
最主要就我所知,可能有錯,來源是因為在二次世界大戰的時候,希特勒的種族滅絕的事太駭人了,大家開始反思怎麼會有這一些事,國際社會才開始重新討論我們的人權到底該怎麼保障,也才會有聯合國出現、也才會有人權公約一系列出來,是不斷被討論出來的。
當然,後來在馬英九總統任內,也簽署了國際的人權公約,把所謂的兩公約以及後來簽署,現在不是兩個了,而是一大票的人權公約,這一些人權公約都是在聯合國那個地方解釋出來,希望世界各國可以來保障自己的人權。
但是隨著人權的進步,這一些觀念會不斷往前走,但反過來說,人權這個東西如果定義很細,解釋的方式就會更多,像現在定義的人權,以後反而會造成另外一個人權的阻礙,我們會有一些模糊性的定義,我們會在憲法裡面,民法、刑法或其他的法律慢慢落實。
我先稍微做一些釐清,首先政府成立的目的其實是為了保障人權,但如同我們在議題手冊裡面所寫的,人權的定義是不斷在與時俱進的,有些東西也許以前並不覺得是人權,像以前奴隸制被認為是可以的,以前中國社會或我們的文化也都有所謂的童養媳。
我不太確定國外對於公投是怎麼樣幫助他們提案的。
就是在之前有一個服務窗口。
確實他們不在場,聽轉述可能會有一些問題,總之一邊的觀點是有補正,這邊的觀點是有提供書面的補正意見。還有一個問題是中選會有困擾,這不限於個案,有的人有一些想法,或是可能有一些想要講的東西,但是沒有在文字上寫得非常清楚,因此透過這個方式,有時會覺得好像政府機關在為難他,這件事情也會讓政府機關感到困擾,我們先記下來。
我確認一下,現在目前中選會對於補正,你們是會給書面意見,再請他們補正,你們是確定會給嗎?
你要不要直接說一下?
所以你的意思是,補正的程序要想辦法,像有一個單一窗口,一次把所有的意見列出來,一次補正完?
我先確認一下,我們雖然是有公投法,但是有些案子真的不ok,還是要讓它成案,這個大家都理解。
我想補充問一個問題,中選會應該要想辦法幫助這個案子成案,就我所知,好像有一條,公投法是這樣,好像也讓中選會滿困擾,你們要不要也說一下對於那個疑慮?
老師的意思是,因為公投的這一件事是權力的行使,並不是right的保障,所以當這一事侵害到少數的時候,少數只能訴諸到power來彼此禁足,這時很容易出現非常多的問題。這一種power的行使,應該要利用政府公權力的power來保護少數人的right,因此在這一個地方,審查機制可能是比較好的方式。這應該是老師的意思?
再來,公投的過程造成各種紛擾,其實對這個社會傷害最大的東西,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希望老師剛剛提的例子,像瑞士有一個違反宗教自由的這種公投案,很多人也許並不是希望這一種事情發生,這一種東西該怎麼做,現在看起來還是有非常多不同的爭議跟處理方式,我不確定我是不是有大致上都有說到?
這個地方就會比較特別,因為通常我們對於法律的解釋是不是違憲是放在大法官,但大法官又常常援引國際公約的解釋來做合憲性的解釋,所以如果這個地方中選會其實做一樣的事情,其實很有可能會變成中選會看起來好像已經在做實質合憲性的解釋了,這是比較危險的地方;但是反過來說,我們是不是要前期控管,老師的意見應該是要做控管,原因有兩個,第一個是政治跟壓力非常大,變成要讓大法官面對民意、解釋立法院的東西,這個壓力是非常大的。
現在針對人權方面的控管,第一個是我們的憲法有規定,第二個是我們接下來是人權方面的規定,人權方面的規定,就剛才的流程是由中選會召集相關的機關表達意見之後,再由中選會的委員來做決定,但是做決定的依據,看起來的是國際人權公約、國際人權公約的各種一般性意見都在裡面,把這一些一般的意見容納進來之後,再讓中選會決定。
所以我們通過的是一個立法意旨,目前看起來大法官要針對立法意旨來作審查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同樣的立法意旨可以得出一個違憲的法律、也可以得出合憲的法律,這個可以變成判斷上非常非常地困難。
請幫我打開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這個是一個前提,這個代表我們就算公投通過了,只能通過一個立法意旨,必須要經過立法院,這個是憲法的限制。
我稍微消化一下老師的東西,其實今天也有直播,也有很多人在線上看,我說明一下老師的說明。
第一個是中選會審查的問題,也就是包含人的問題;另外一個是,中選會在這個程序中,是簡單的審查駁回,或是幫助大家提案通過?
您提到讓中選會來決定,這個是具有實質審核,另外一個是做決定的這個人員組成,應該要社會公信。
理解。您的意思是如果未來要好好處理這個程序,應該要重新審視過往被駁回的個案,瞭解他們被駁回的理由、到底發生什麼事。
對。
您提到是中選會委員的資格,或者是認定這個案子到底成不成案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