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後補充一下針對方法一及方法二的意見,也就是修協會法的部分,剛剛羅伯已經有提醒。
謝謝說明。
目前盤點到的內容是這樣。
關於其他的權利,我們還沒有太多的著墨,主要還是針對協商權的部分。
爭議權的部分有包含目前有同仁提到的是如果有爭議權,其實會對社會造成衝擊,如果以組工會為前提的話,有意見可以被保護,也就是希望針對可以組工會,希望針對不當裁決的事情可以做到保護,但是並沒有針對太多關於罷工的實際要件去討論,也許在接下來的時間可以針對這個部分思考有無需要補充的部分。
除此之外,在協商權下如果組了工會之後,可能會面臨協商權的限制,比如財政限制及法令衝擊等等,在這一個架構下很重要的是,權利不能隨便被迫變更或消失。
保障的部分也有一些困難點,也就是有同仁提到也許協商工時或者是業務的部分,可能會影響到民眾或執行業務的人本身的安全。
跟大家報告一下目前有盤點到的協商權是改善勞動條件,條件的部分就有包含工時、加班費、合理業務、退休金之薪資待遇部分。
我作一下統整,今天問題盤點下來,等一下再具體說方法一跟方法二,剛剛同仁也提到一件滿重要的事,也就是實質權益與保障,這個是大家滿想要的,在這樣的架構下是哪一些實質權益與保障?由剛剛同仁發表意見的是,比較多的部分是放在協商權的部分。
最後一張有關於「雇主決定權限」?
瞭解。
財政衝擊的部分因為不是歸類在爭議權、協商權及團結權的部分,這個是針現況的問題。
其實要提到的是,爭議權下的罷工權會造成社會衝擊,因此可以規範罷工的時機與要件,我們可以再推有什麼樣的配套措施。
謝謝這一位同仁的分享,我把「社會衝擊」的部分擺在這下面。
接著是「財政衝擊」,是哪一個同仁寫的?
接著是「光明正大爭取權利」。
歸類在協商權。
權利要跟勞工一樣,放在協商權的部分。
「協商勞動條件」跟「工時」的部分?
我放在組工會的部分。
以現在的情況下,成立協會是困難的,所以也許組工會是另外一種方式?
消防員這一部分的協會成立希望可以修改?
勞動條件、工時長希望可以放在協商權。剛剛有提到消防署成立協會是困難?
再者是「改善勞動條件」的部分?
主要是取決於希望有什麼相同的權利,我們在這邊討論有什麼權利。
接著是「同受僱者應享有相同權利的保障」?
謝謝分享,這個部分就歸到代表性跟合法性這邊。
「成為政策決定的法令」部分?
這個是修法的其中一條。有沒有比較重點式的協商範圍?
這邊的討論範圍是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思考,而這一件事本身也有背後的問題,也就是剛剛羅伯提到的都是協會的一員。
擴大協商範圍的部分?
這邊的需求換句話說是希望可以組工會,就不會有受到不當裁決的部分,因此希望可以被這個機制保護。這個是需求,這個需求應該放在哪裡?
請問「有意見可以被保護,不會針對不當勞動裁決」的部分是誰寫的?
剛剛提到「薪資待遇、加班費用、時間及補貼規範」,還有「退休金」的部分算是在協商權的細部。
我針對同仁的發表來分類。
「薪資待遇」、「加薪」的部分是誰寫的?
剛剛同仁提到的是,我們要組工會的原因是什麼,是要將我們的聲音被聽見,而且是代表性跟合法性的,因此把這樣的問題擺到組工會的問題,去support為何要組工會的事,以目前來說,我們大概分類會分這兩個部分。
因為我們的分類有針對團結協商爭議權的細部,像Mei提到更多細節是關於協商權下要的是何協商權,有提到預算跟法令限制的協商。
這個部分其實這一位同仁提到很重要,聲音被聽見其實是要代表性跟合法性,並不是聽見就好了。
請問是誰寫「有發聲的管道,希望聲音被聽見」?
謝謝Mei的分享。這個部分我歸納在預算協商及法令協商。
寫「法令限制、政府限制」這張是哪一位同仁寫的?
我把這一個便利貼放在事務官是政府的勞工。
接著「解決不對等勞動關係」是誰寫的?
有一位同仁寫到「組工會符合兩公約的規範」,這一件事比較像是前導,因此我們放在這一個部分,因為兩公約的規範,因此合法跨公務人員組工會的這一件事。
剛剛有提到兩個部分,一個是對等的討論政策關係,另外一個是參與的部分,Mike所分享的因為協會功能不彰、無法對等,所以是加強對等關係問題的陳述。
請大家分享一下便利貼上面寫什麼之前,請大家說一下自己的名字或者匿稱,讓我們的速錄師可以方便紀錄。
因此我們有為大家準備實體便利貼在後面,希望能夠透過便利貼的方式來表達意見,我們再作歸納,因此麻煩大家幫我拿一支筆跟便利貼。
其實我們要做一個很重要的事情,也就是先確定我們需要組工會的目的及需求是什麼,我們把這一件事確認之後,我們才會再想是不是要修協會法、組工會或者是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解決我們的需求。
這樣一輪討論,大家其實非常清楚希望朝這個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