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推Two Dozen是大公司們合力寫出來的東西,所以馬上會碰到這個。
它事實上就是貿易障礙。
對,「平台經濟」的爭議應該是「沙盒」加「通傳」再乘十倍左右,因為這個牽涉到管網路跟管跨境到多少。
因為這個「平台經濟」部份的爭議,應該是這個(沙盒爭議)與這個(通傳爭議)加起來的十倍。
但大的方向我覺得是好主意,只是邏輯上(簡報)右上跟(簡報)左邊都脫鉤的話,是不是考慮專門立一個法?
你如果課予這麼高的法遵成本,我不太確定會不會真的有人買單,大概是這樣。
如果沒有太好的辦法強迫它做,我看起來也許Uber現在因為PR的關係說願意做,但小的平台商法遵成本會比其他國家高——去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談的話。
尤其是使用者合理性第41條開始的那一堆東西,要包含監控承諾分享者的行為,完全透過中介平台來派車等等,所有的東西按照這一些寫法,都要讓經濟部來調查的人完全知道他們在做什麼,這裡面也包含了商業機密或者是經濟上的優勢,可能不想透露給主管機關。
棒子、胡蘿蔔,如果你棒子弱化到一個程度,那後面的限制滿嚴的,(業者)也可以選擇要不要加入——我看起來大部分不會加入,因為你們後面課予滿多責任。
你問我要弱化到什麼程度,說實話,在不破壞網路中立性的情況下,我沒有能做出有效的方法,這個也是實情,跟你們說一下。
就是說我沒有反對大的架構,但是我們之前「vTaiwan」討論過很多,像跨境課稅的問題等等,也就是如果不買單的話,那我們還能拿它怎麼樣?有一些限制行銷廣告行為,那一些是比較輕微的,但是這個都沒有暫停平台活動,只是讓它在台灣的經營比較不順利,但是到平台活動的時候,你需要的網路查禁權力,其實是比現行的警察權還要高才會做到。
理解,理解。
我們理解,我現在不是在拿Two Dozen來壓你,不過假設你是經濟部的承辦,依第32條要做什麼才能停止他們的活動?
跟Two Dozen對衝。但我不是因為Two Dozen反對你,我對Two Dozen也沒有……
我們現在假設法通過的情況,只要有人開始在台灣訂第一筆food panda送到家裡吃,只要有人在台灣連airbnb,開始訂鄰居的房子,只要有人拿起手機叫第一台車,按照第31條就直接落入範圍,但當時還是荷蘭商或者是舊金山的公司,在台灣開始有用戶了,這時按照第32條的寫法,經濟部要立即暫停嗎?
理解啊!
如何阻止人家連到這個平台,不說Uber,就像Airbnb.com。
你看第31條。
不是,你行文給Google、蘋果,他們也沒有理過你啊(笑)!實際上你要進入shut down的權力的話,那直接進入到網路管制權裡了。
可是他要怎麼做啊?
如果課予他(承辦人)做不到事,承辦人會有大麻煩,也就是法有明定,但是又不能依法行政。
因為課予他(承辦人)責任,必須給他一樣的權限,但是剛剛已經說是境外的網路中介平台了,經濟部要如何禁止境外的網路平台了,我還想不出辦辦法了(笑)。
現在請「經濟部暫停平台活動」,經濟部要如何做到暫停平台活動?還是我看錯你們的意思?這個好像是類似給他們警察義務。
第一,法定註冊的工作,你現在是說沒有註冊的話,主管機關馬上就要有立即調查的義務,對不對?按照第32條的精神。這一件事還有意思,意思就是每一次發生未註冊的平台在台灣出現,這一個專責機關就突然多一件事,而且如果沒有做完的話,還要課責於他,因為必須要做法規調適,我看起來你們的意旨是這樣子,但是這樣子難道他的業務量不會非常非常大嗎?等於任何時候只要出現任何看起來像中介平台的東西,他們又找不到適用的法源……有的像類似給他警消的課責了,我不知道原本的想法是什麼?
「平台經濟」有兩個想要問的:
不然你們的使用範圍會變很小,不然等到都通過了,就「共享經濟」都解決了,然後沒有人用(笑)。
接下來是平台的部分,我覺得叫「平台」比「共享」好。
未來院的版本我會幫忙審,所以這邊的要求我覺得我也會盡可能讓金管會知道,我相信都是雙向的。
好。
經濟部數位局突然凌駕於立法院。
像Uber一定說公路、勞基二法排除。
如果沒有公信力的話,這就變成經濟部跟另外一個部會講了算,這也不會比原來的好到哪裡,幾乎是承辦人在免責的情況下任意認定,我覺得不一定好。
另外一個可能性是變成主管機關不會是經濟部,而是判斷要排除適用什麼的時候,以被排除適用的主管機關來當作……至少要copy他們進來,以及外界的專家,您知道我的意思?
這個我理解,當然這邊的意思不是可以犯殺人罪,因為當時實驗裡面並沒有說我是要實驗殺人嘛!對不對(笑)?但是即使是這樣,這是動態派工,希望排除勞基法之類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勞動部,現在讓經濟部的人在排除掉它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情況下去審勞動部的排除適用,我覺得這個在法理上問題滿大的,這個考慮一下;但我理解你們的精神。
你們這邊全部丟到經濟部的頭上,我不確定他們會不會同意。
即使是在這個情況,你們也會面臨到經濟部開始收到很多跟平常主管已經無關的事情,然後申請排除適用的這一個適用,想必會越來越多,甚至是想到排除勞基法,因為有一種新派工形式,所有這一種基本法令都要申請,所以這一種的課責,經濟部能不能承擔,這個是大問題;即使是日本的那一部法案,在這一點上也還原到每一個主管部會去負責,而不是讓單一部會去承擔,我記得日本那一個這樣處理的。
第一個是競合,剛剛你們已經說了,如果我有更嚴的Fintech,金管會願意去做金融實驗創新,那這樣就不能金管會退件,而跑來經濟部送,很感謝你們。
但是我要提醒的是,不管哪一個版本,金融沙盒畢竟不適用處罰規定的是銀行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信託業者、期貨、證券及保險,最多就是這幾個,但是按照你們第24條的精神,這個非常厲害,也就是實驗裡面只要有提到任何民法或者是刑法希望排除,而經濟部說排除,它就(被)排除了耶(笑)!也就是這個沙盒是沒有邊,可能只有憲法是它的邊吧!
這個我理解。
所以不是一稿兩投的意思?而是有另法訂之的時候,你們這邊就不適用?
就是排除掉金融產品的適用?
「監管沙盒」這邊,我們馬上會提一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立院那邊也有修八個法的版本,也有三位立委各自有各自的版本,不管這四個哪一個過了,馬上跟你們這個會有競合,因為那邊是以金管會為主管,這邊是經濟部為主管,如果都過的話,這個競合你們有沒有想過?
如果這樣的意思,我大概理解,這個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對,所以我會建議既然你們的立法意旨裡面寫了「公開發行」,類比是跟公開發行的紙質、出版品比,這也是公開發行數位著作或之類的,你就可以排除掉我們明明本來是秘密通訊,或者是我本來就已經寫說「禁止重製」,但是第17條看起來排除著作權的適用,這個事實上不太可能;雖然某些海盜黨執政的國家應該會很喜歡這樣一條(笑),但是台灣畢竟還沒有走到那一步(笑)。
我相信剛剛提到網路上備份的那一個,其實是在說在不侵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內才能利用,我看起來還沒有那麼清楚的是,你的永續保存數位資訊並沒有界定是什麼資訊,好比我打個Skype給你,我們中間講的話也是數位資訊,難道政府要做NSA那種的永續保存嗎(笑)?
得特別排除著作權適用,用某種方式?
OK,這個我不曉得實務上怎麼處理?
即使著作權還沒有過期?
找到之後還能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