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以我會建議既然你們的立法意旨裡面寫了「公開發行」,類比是跟公開發行的紙質、出版品比,這也是公開發行數位著作或之類的,你就可以排除掉我們明明本來是秘密通訊,或者是我本來就已經寫說「禁止重製」,但是第17條看起來排除著作權的適用,這個事實上不太可能;雖然某些海盜黨執政的國家應該會很喜歡這樣一條(笑),但是台灣畢竟還沒有走到那一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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