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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
還會有一個問題,著作權的一部分就是要公開發表的行為,如果本來沒有公開發表的意思,你替他公開發表,本身就是侵害著作權。
2017-02-20 許毓仁委員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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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相信剛剛提到網路上備份的那一個,其實是在說在不侵權合理使用...
對,所以我會建議既然你們的立法意旨裡面寫了「公開發行」,類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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