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PO大家好,我是公平會卓秋容,大家叫我「秋容」就好。每次參加PO工作坊或是會議對我來說都是全新領域的學習。公平會是獨立機關,執掌公平交易法的執行,基本上公平交易法並不是很容易被瞭解,所以在
公平會報告,針對這次的議題,主要考量到預售屋交易的過程,標的物本身尚未建造完成,而且沒有辦理產權的登記,不動產開發業者跟經紀業者,相較於購屋人來講處於資訊的優勢地位,因此在交易的過程如果有未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或者是不當限制購屋人企業審閱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的規定。
將來考慮這個部分的話,可能必須要再就這一些細節,當然公平交易法第22條已經有一定的機制在存在處理,但可能還是有一些細節的爭議,將來可能必須要做一些統合。如果要給公司名稱專用權的話,基本上一定是各個法規要進行統整,包括貿易法或者是公司法大概都要全部處理。
式廣告的詐騙案例之外,也將持續關注本案的後續發展,並且本會也會就沒有涉及詐騙或者是其他特別法沒有涵蓋的不實廣告行為,依公平交易法規定調查處理,以上報告。
公平交易法是競爭法,主要是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而不實廣告規範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態樣之一,主要保護4個法益,除了保護消費者的公益之外,也保護了競爭市場公益,另外還有受不利的競爭同業,因為一個違法
我覺得很多人誤會一件事,公司法是不是一定要有英文名稱才可以有,以我的理解不適合,假設公司法並沒有取英文名稱,還是可以取,法律上還是保障,只是並不是公司法體制的保障,而是透過民法、公平交易法去保
有關於廣告不實的部分,依照公平交易法處理之外,針對爭議的部分,在修訂當中的定型化契約當中,事實上我們有進行討論。原則上我們的規劃是廠商必須在遊戲網站、遊戲套件包裝上要載明有提供付費購買的商品或
未來有沒有可能強制業者在廣告內容當中去揭示,好比是實坪的單價,我必須要說明,公平會是查處的單位,我們是針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來作裁罰,至於廣告的內容,我們如何要求業者,某一些事項一定要在廣
,商標法規定得很明確,跟公司名稱是一樣的,是不可以的,剛剛林教授也有大概點到。domain name是採先行主義,誰先登記就是誰的,你必須要用這個名稱,可能用買的或者是協調的等等。再來是公平交易法的部分。
,因為現在的中文就是同名審查,如果是混淆誤認或者是近似有商標權或者是不公平競爭的問題,目前現有的不管商標法或者是公平交易法的機制,其實在處理中文名稱都可以一體適用,我只是稍微補充一下。
另外大家一直提到日本景品法的部分,性質類似我們的公平交易法,日本網路協會跟日本電腦娛樂協會就是為了配合景品法,景品法主要就是規範「非一般販賣且無官方定價」之物品,因為日本算是遊戲的大國,他們的
我們還是有一些公平交易法的機制可以處理、商標法的一些機制可以用,所以我覺得真正的關鍵點是,登記的英文名稱如果要讓它有專用權的話,就有主管機關審查的問題,也就會有現在提出的問題,會不會因為要有這
顯且巨大的消費團體,那時我們在努力推動「政府優先採購」,因為有人擔心這裡面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問題,當時有請公共工程會研究一下,而工程會有幫我們找到可用法規——你去翻檔案裡應該都還有——公平會是說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