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是宗教團體法過不了。
以米代金、以功代金等替代做法的確是目前有宗教團體已在進行的,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是提供這些做法給其他宗教團體參考。
(報告事項八:「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第六案,「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承諾事項推動進度。
第四則是反對宗教團體法草案,其實這一個成案滿快的,我們大概有看了一下,附議者當中有一些宗教團體動員,所以已經超過六千人的連署,因此我們納入協作的建議。
第四項,與地方政府合作促進宗教團體的財務透明化,我們完成了本部跟地方宗教主管機關分別公布,有依照規定申報財務報表的宗教團體的相關名單,供社會大眾來檢視。
訪談名單知道適合的也是這幾個老師,宗教團體部分比較不適合邀請。
內政部是宗教事務的主管機關,我們知道宗教團體平常從事社會教化跟公益慈善不遺餘力,但是我們也發現宗教團體有ㄧ些傳統的信仰行為,已經漸漸地與當代社會的公益價值有些違背。
至於對於宗教性侵害的預防措施部分,像是宗教團體如果要申請宗教團體的表揚或者是申請大陸人士、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或者是申請相關經費補助案件時
我只想請教一個小問題,第六案是宗教財務透明,目標是阻絕洗錢,剛剛的報告很好,但是宗教團體財務透明本身不一定是要跟洗錢在一起,目前臺灣面臨的問題是多數的宗教團體財務都不透明,但是都動員社會資源
另有關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部分,我們可能要先說明一下,其實我們在102年就有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104年、105年都有送到立法院審議,但都未完成立法,後來該法草案於105年6月經行政院函請立法院退
我是財政部出席人員,在我左側是聯絡人,與財政部有關的議題是第三個,也就是配合內政部有關宗教團體的議題,其中涉及賦稅業務,我是承辦的科長胡仕賢。這一個議題如同內政部溝通結果,提案的主要訴求是在於
內政部先前曾經擬具過宗教團體法的草案,而這個草案當中對於財務有必要如何公開各個類型的法人或者是寺廟,以及公開的對象如何是有討論跟規定,但是這些財務的公開,像社會各界跟宗教團體都有不同的看法與預
我們並沒有要壓抑宗教發展,我們只是要思考有什麼樣的替代措施,可以作一些污染的預防。像現在很多的宗教團體,會自主減燒、以功代金或者是以米代金,這也獲得很多宗教團體支持與肯定,所以內政部的立場是絕對不可能會打壓宗教信仰。
,國家基於宗教團體自治、宗教自主的立場,由所屬宗教團體依其章程、教規自行認定,以上報告。
第三項,結合法務部及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來辦理洗錢防制的宣導,主要是透過宗教團體洗錢防制的教育訓練,培養洗錢防制風險的一些意識。
至於要進一步,宗教團體所申報的財務,要如何公開與公開的對象是哪一些,這個部分我們必須通過之後才做相關的努力,以上說明。
b.台灣如何防制在機構內的兒童遭遇性侵害,有沒有可以改善之處?(需要區分教育系統、社政系統、矯治系統和宗教團體,才不至於混淆)
臺灣的宗教團體,像基督教或者是天主教,雖然人口比例不高,但是長年致力於社會福利或慈善事業,在我國宗教版圖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世俗面的部分,成立一個宗教團體,就要按照團體的組織章程來運作,若沒有依章程運作,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國家仍會介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