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換第二位報告。
再來是很大的願景,也就是讓公務人員能夠在身心靈方面受到啟發,讓整個社會運作比較和諧,讓齒輪磨得更順利一點。
如果有幸福企業,我們在產出的部分勢必會增加,合理的勞動條件跟受到尊嚴勞動保障,勢必施政的績效可以更進一步提升。
最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成功的樣態是:可以積極讓公務人員的權益受到保障,進而受到尊重。
透過這來個方向我們可以凝聚一個共識,也就是去提示修法的草案,可以爭取公務人員本身的支持,讓流程比較順利,接著是爭取大眾的支持,我們認為這兩個部分是目前現行很重要的部分。
因為目前協會法限制比較多,等於要從低階的部分來增加權益,有兩個方向:第一,協會法的部分可以放寬組織門檻;第二,強化協商權及強化協會代表性。
我們衍生下來兩個目標,一個是透過修工會法,第二個是透過修協會法,我們認為各有利弊。因為工會法的保障,勞工朋友階級來講是比較高的保障,如果公務人員可以加入工會,在接下來修法的過程降低公務人員加入工會的限制,好比協商權會受到部分限制,等於要奠定必要服務條款,讓公務人員參加工會,沒有像勞工可以參加工會這麼廣泛形式。
第二個是,也就是公務人員的團結權是協會法的規範去規範,因此我們認為目前協會法的功能有所不足,因為法律限制等等的原因,無法彰顯團結權的功能。
這一次主題概念架構及方向是,我們認為公務人員的權益是受到影響的,因此才會發展出以下的架構。
用一句簡單的概述去描述這一次的發展內容,有關於修協會法或工會法提供對等協商,讓面臨要上述這八個問題合理保障跟完善勞動工作。
第二個,可以事實澄清對外污名化的部分,這個是我們這一次主要很大的挑戰:第一,保障自己權利不被變更;第二,工作勞動尊嚴的部分,這個是我們認為重要的挑戰。
我們簡單說明這一次的挑戰,我們認為這次的挑戰,主要是公務人員目前會遭遇到一些身份上或者權利義務受到片面不利變更,進而我們沒有辦法透過機制或程序對外說明或者爭取權益部分,我們認為這個是最大挑戰的部分。
就考核的部分,也有一套公務人員完整的人事法令,因此必須要透過修法的部分來進行,因此訓練跟進修的部分,相關的法令也有規定,我們認為可以透過進一步的協商去完善各個公務人員作進修的訓練。
接著,有關於公務人員受污名化等等不利益社會輿論壓力等等,我們認為主管機關可以適時作澄清。假設未來協會跟工會有功能的彰顯,好比是法人召開公聽會或司法會召開記者會,可以讓公務員的名譽比較受到保障。
第四點,有關於合理的工時,希望可以進一步改善。
第三點,有關於保障的部分,像保險等等,這個我們有兩個方向,一個是修改協會法及工會法的內容,我們沒有一個先入為主的觀念,可以透過廣泛意見蒐集來凝聚共識。
第二點,有關於人力的運用及調整,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可以進一步協商,也就是改變現狀。
我在這邊整體報告,針對第一個問題跟挑戰我們稍早有討論過八個問題,有關於銓敘及公務人員考績規定等等,我們研議決策結果還是必須透過修法,因為這都是法令限制的項目。
大家好,我們這組是勞動部、內政部跟警政署的同仁。
又雙方經協商後做了決定之後,其實回過頭來講,公務人員本身勞動條件的調整是需要經過立法程序,因送到立法院去訂定法令。如未來這一個法令的調整跟機關與工會或協會間協商討論的方向不同的時候,到底如何該解決?這個是我們該思考的問題,因此想要拋出來作問題的洞見,以上。
回過頭來討論公務人員的部分,不管是各級機關人員規模小大,像區公所或者是市政府,再到中央機關,一層層下來,雇主是否像事業單位這麼明確?比如未來是協會或者是工會,要跟雇主討論如過勞的問題、調薪的問題,是否有很明確的規範去作調整,還有剛剛提到工會的會務假等等,與公務機關協商後,機關的首長是否可以單方面決定?
經最後討論有關雇主最後決定權的疑問,我分成兩個部分作說明,第一個部分是一般私人公司部分,不管規模大小,擁有最終決定權是雇主這是很明確的,事業單位的工會協商權利,如解決過勞的問題,這個部分工會是可以直接跟事業單位去協商,而最後決定權限是雇主是可被預見的,因此有很明確的協商對象。
我是勞動部的代表,有關於充實公務人員的團結權,一個很大的部分在於實現協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