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雙方經協商後做了決定之後,其實回過頭來講,公務人員本身勞動條件的調整是需要經過立法程序,因送到立法院去訂定法令。如未來這一個法令的調整跟機關與工會或協會間協商討論的方向不同的時候,到底如何該解決?這個是我們該思考的問題,因此想要拋出來作問題的洞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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