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過頭來討論公務人員的部分,不管是各級機關人員規模小大,像區公所或者是市政府,再到中央機關,一層層下來,雇主是否像事業單位這麼明確?比如未來是協會或者是工會,要跟雇主討論如過勞的問題、調薪的問題,是否有很明確的規範去作調整,還有剛剛提到工會的會務假等等,與公務機關協商後,機關的首長是否可以單方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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