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衍生下來兩個目標,一個是透過修工會法,第二個是透過修協會法,我們認為各有利弊。因為工會法的保障,勞工朋友階級來講是比較高的保障,如果公務人員可以加入工會,在接下來修法的過程降低公務人員加入工會的限制,好比協商權會受到部分限制,等於要奠定必要服務條款,讓公務人員參加工會,沒有像勞工可以參加工會這麼廣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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