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具體想法是兩個:
其實看到這個建議做法之後我有聯繫PDIS,了解「下一次季會由內政部、衛福部的PO去分享作業要點及流程」這個建議的由來。PDIS同仁有讓我瞭解到是因為在其中一次共識營的時候,有部會提到參考過衛福部的作業要點後,覺得運作上有比較順暢,因而做此建議。
我原本想說還在第一條...那我也就跳到第二條的部分接續說明本部PO的想法。
最後頭尾呼應一下:「你的PO不是我的PO」,各位心中的PO跟定義、範疇可能不太一樣的,我的認知是如同前面所提到的,今天各自拋出自己訴求,大家都有想要的,看有沒有辦法找到共識讓PDIS帶回去,以上分享。
第二個我的小小期待也是會討論到協作會議,以目前部裡面自己有這樣的map,誠實地說我會希望協作會議越彈性、越小越好,以我們部會的案例,我們會比較希望把量能留到自己部內有自主的嘗試,這只是我個人的想法。
到這邊時間差不多,最後快速提一下,因為今天是協作會議,我就提訴求,我是有一點小小的期待,大家都可以提,大家都可以提不同的。剛剛講到實際的議題,實際使用PO network可以對應到哪一些?我目前實際上有用到PO network是僅限於「提點子」,其他部分誠實地說是不敢用,每一個部會PO的範疇不一樣,真的要處理到跨部會的話,一定必須要找內政部的PO,因為健保卡跟現在設計的eID是高度重複相關,但是我從高層決策裡面一定要進場,但是內政部的PO有被要求進場嗎?可能不一定,類似像這樣的狀況,當今天出了這個範疇之外,我可不可以使用PO network?我認為是比較保守的,這個是我覺得目前PO network一個最大的限制,你如果說要開放,是只有這邊的議題需要開放嗎?顯然不是,這個是我第一個自己的小小期待,顯然也會跟大家的業務量有關聯。
例如「基礎版」,不管是「提點子」跟「眾開講」的議題,如果真的沒有辦法push到業務面,真的實際上有一些實質的改變或者是參採,但是最基礎相關過程的會議資料或者是簡報等等,我們至少要push業務單位,除非是有特殊情況,儘量可以公開出來,因此我們大概是用這樣子比拆解化的方式來進行這一些業務實際上往開放方向的導入,大概是這樣的方式進行。
像監察院當時因為經費上相對比較寬裕,所以我們當時是有嘗試找第三方的專案顧問主持進來,從規劃期一路走到最後的會議進行,但是在那次的會議覺得逐字稿紀錄性、成本也有點高,所以並沒有選擇一定要做逐字稿。
其實協作會議是一整套的,但是誠實來講,你要一整套直接導入到議題,這個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現在嘗試部裡面做的事,是把協作、開放的特色跟平常的會議不同的地方,例如與會者比較多元,像民間可以報名、主持是第三方,可能有事先的議程設定,不管議程的設定是內部或者是找民間一起來,會議資料一起公開,逐字稿線上參與等等,把它切分成不同的元素之後,依照該議題的狀態,有些時候可以的話,可以導入兩、三個拆解的方式來處理。
這邊是我覺得比較重要的分享,如果不做協作會議要怎麼做?我們部裡面經過這幾個下來,現在用的策略是「拆解開放或協作」的元素來進入導入,什麼意思?各位如果有來參加過協作會議都說讚、政府單位都說累,完全是這個樣子,因為我辦很多次了。
問題來了,剩下其他不是跟PDIS合作的,在形式上基本上就不會限定在協作會議。
這邊全部列出來類別之後,也特別講一下剛剛馬克也好、致翔也好,都提到踐行開放的形式、流程是什麼,這邊也稍微分類了一下,剛剛提到只要是跟政委辦合作的,不管是「提點子」變成協作會議,或者是被高層指定PO跟PDIS共同進場的,基本上都是用協作會議的方式。
再者,很直白來說,部內相對邊緣的議題、相對有嘗試空間,像剛剛提到監察院的案件,因為基本上是很小的,而且我講白了,為什麼可以這樣try?因為PO督導很聰明,想說監察院要回給人家,不可能回給很真實的檢討內容,把一些東西不能出去了,然後再交出去,由我們自己操作空間,影響稍微不大的,反而比較是真實在部會內有練兵的機會。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平常是健保卡的案子,我們收信對象最基礎是健保署署內四個組是PDIS,行政院裡面的內政、衛福、勞動處、資安處、國發會,我們自己部裡面,這個案件定期也會把進度報告給部長、兩位次長及平行單位的相關主管,部長也會主動詢問這樣的問題,因此大家可以感受到這個議題的階級、複雜程度及單位間的磨合,PDIS跟業務單位的磨合,因為成本相對很大、其實相對複雜,現在時間沒有太多,所以等一下有機會可以聊第二大類。
第二個大部分,真的被指定到議題的業務單位狀態就是被雷打到,我做得好好的,而且根本不知道PDIS、PO基本上的被介入感是很強的,但也因為這是從高層長官指定,所以相對來說議題都滿重大的,以剛剛提到健保卡這個被指定到,原本是30億的換卡專案。
剛剛講的這三大類別,預告案一定會源源不絕、一直出去,連署案還是會一直進來,這個比較像持續會運作打地基,在部裡面持續推動開放運作的建設。
畢竟這個類別比較特殊,所以先不看。
但是PO也會影響我原本做的業務,如果有關心衛福部新媒體社群的話,我們自己覺得Join平台上「提點子」連署案的回應,其實進入到協作會議當中,這個是很難得有議題脈絡、公開放在網路上引用的素材,是經過政府陳核程序的,因此民眾回應的時候,在新媒體上引用Join平台上的回應,或者是因為開放公開的關係,我們習慣用社群來當作報告完整全面公開的平台,這個是跟我自己既有業務的結合。
所以第三大類比較屬於自主類型,大概過去一年碰過比較大的專案跟比較小的諮詢案件,以上這一些類別以外的,還是有關的,應該沒有人專責做PO,這個是工作中的一部分,我平常部裡面是做新媒體。
這個是來自長官的、一個是來自同仁的,像這個是CRPD的審查會議,有討論到接下來可以擴大參與,但是哪一些團體或者是個人可不可以進來、設定規則等等,這也是從桃園來之後做一些諮詢與討論。
另外,部內自主的,除了比較大一點的專案之外,部裡面的角色,有一些零星的,只要跟掛上開放、直播、透明、參與幾個關鍵字的時候,就會變成被諮詢的對象,像這個是其中一個案例,「像明天……會議,長官請您及業務單位一起來開會」。
這個案子是監察院希望我們針對家庭政策來做全盤的檢討,因為這個議題督導的剛好是PO的督導,因為這個議題跨了十一個單位,所以當時我們做的嘗試,這個還不到對外,因為部內跨十一個單位,嘗試用討論的形式,讓大家一起來回顧跟開放性地討論整體政策現況及未來的方向。
這個是去年4月份的時候,由國發會審查新一代健保卡的規劃,那個是由陳政委主持,我第一次看到這樣的決議,直接說請行政院的PDIS的政委辦,還有衛福部開放政府聯絡人(PO),第一次看到出現在會議決議當中,希望這一個案子後續兩方必須要進場,跟著這個議題後續進行如何跟民間溝通與會議規劃與執行的工作,等於是陪著健保署的單位,隨時擔任諮詢,對內、對外的角色。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個案子比較複雜,月會陸續有報告過,我不再提細節,但是整體來講,這個是第一次出現非Join議題,我們在會議上被高層長官指定之後,從去年4月一路開始,到現在這個議題都還在持續中,過去半年內跟PDIS合作,所以總共辦了三場協作會議,目前這個案子正在進行協作會議後,要開啟一個試辦的計畫,所以從Join到非Join被指定,還有到最後的第三大類,自己PO會處理到的是,自主的主詞是PO team的自主,還不到業務單位自主,比較像PO team所發起的議題。
第二大類是跟Join平台完全無關的,我們開始發現在去年有一些案件是直接從高層長官指定議題,如果按照剛剛圈圈的話,大概是符合政策需要,直接從上面來的,直接給大家看這個案例。
第一大排我們自己部裡面的工作是Join平台上一系列相關的,列出來的數字是我自己統計一下過去一年期間部裡面相關的案量,以預告案來說PO會處理一件,合計一年是快50件,連署案是以衛福部主責的「提點子」連署,進入到協作會議總共有3件,第一個大部分是屬於Join平台相關的。
目前像這樣子的案件,作為採納與否的評估與回應,以我們部來說,PO會做一個實質內容的把關,行政程序上會直接用會簽的,會先到部PO來,同時中間的過程,可能每一個PO的style比較不一樣,我自己比較習慣用mail,等等不同的方式溝通,整體出去的方向是有在研議、思考過,並不是罐頭回應,比較可以實質回應到民眾關心的點。
接下來在部裡面PO範疇當中,在Join平台上,剛剛有提到一個區塊是「眾開講」,目前主要的來源是所有的法規草案通通都會放在這個平台上讓民眾給予建議,預告期結束之後,政府需要一條一條看,哪一些在預告期間決定採納我的案子。
接著是橫向,如果當這個議題不再指示我自己部內司、署的問題,包含部會的問題,包含我們正在處理的我們部跟法務部、我們部跟教育部的PO間,像剛剛有提到電話是可以直接聯繫、溝通及協調,就是直向、往上跟政委辦配合。所以第一個大部分是大家最熟悉的。
接下來是對外,像我們有一個菸捐的案子,業務單位跟我們說菸存的這一類團體是平常不可能主動跟他們聯繫,甚至坐在同一個桌上,他們覺得不適合出面,這時就由PO作為一個中間單位,這個跟PO碰面的會議,就由我來做稍微相對第三方的角色。
第一,大家最熟悉的是剛剛已經提到5,000人連署成案,在Join平台的「提點子」,還有剛剛提到一些月會等等的機制,選出來變成協作會議,這應該是大家最熟悉的。所以今天這個部分,在這個類型的議題當中,PO的角色,因為剛剛前面兩位都講很多了,我只快速用一個之前的例子,基本上四個面向,一個對內,也就是有跨司署的時候,像剛剛提到的方向,我們正在處理兒虐的案件,像保護司、社家署打架,不想當主責、誰要回答什麼、議題怎麼答就由PO召集會議,先把大家彼此的方向釐清出來,這個是對內。
我們在PO裡面的相關工作內容分成這幾個以下類型:
PO到底在做什麼?在自己部裡面的定位,任何事只要讓我們的同仁、單位在現況往外多跨一步及也就是互信的方向走,任何這一類型的作為,我們都可以視為PO的守備範圍。
但是在進入到這麼多非常專業、很有層次的問題之前,我覺得好像必須要先緩一緩,大家想到PO的時候,各個部會想到的是什麼?範疇是什麼?你的PO就是我的PO嗎?可能認知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接下來的報告方式是以自己目前衛福部PO這邊作為一個簡單的案例,來分享看看這邊以一個部會的角色回頭看剛剛講的這一大串,到底目前PO在部會當中有什麼事,這是案例,作為等一下大家在開始發想討論時的基礎素材。
其實老實說,聽起來今天要討論的東西就是未來整體PO體系、協作會議等等將何去何從,總體來說是這樣子。
我接下來要師範的角色是作為一個可能會被今天會議的結論所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跟大家稍微分享一下自己會如何看待這一件事,我的認知、角色大概是這樣子。
剛剛被轟炸有一點久,我的意思是,前面其實PDIS作為提案人,已經把訴求講得非常清楚了。
政策需要?
大家好,我是衛福部的PO,Peggy。
當然這次議題也有些新的部分例如希望參考日本相關法規,但就PO角度來說,針對這次的兩大重點訴求,在過去一年已經有兩場協作會議從比較上位的角度來做相關盤點及處理了,所以以這一次月會的投票上,我這邊是認同業務單位,覺得這次或許可把機會讓給其他還沒有討論過的協作會議議題。以上報告。
其實大家有印象的話,過去協作會議裡面,曾經有一個案子是酒駕要增加鞭刑,其實就是加重罰刑的部分,但那一次完整的題目名稱,其實是「酒駕累犯、性侵犯及對幼童傷害應該要增加刑罰上更加重處置」,所以過去其實曾經有一個協作會議,有牽涉到類似的議題。另外一方面,一樣是在去年,也曾經有另一個強制托嬰中心跟幼稚園設立線上監視器的協作會議,因為當時那段期間,在去年3、4月有陸續好幾件在托嬰中心的虐童事件,所以當時也是在PDIS的協作之下,我們部跟教育部有合併過一起舉辦過協作會議。
我補充一下以PO個人角度的意見:剛剛提到兩個部分,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褓姆或托育人員管理的這兩大塊。
業務單位主要有提及的重點是:像剛剛提到褓姆跟托嬰人員等等,有確定不應該再執行業務情況時,是會廢止登記的,不管是在褓姆或者是托嬰人員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另外褓姆搜尋平台上,如果有相關觸法行為會加以註記公開,所以就我們部的業務單位角度來說,相關條文中其實目前有觸及到這個提案人所關心的部分。這個是業務單位的意見。
我們部的業務單位完整說明,我有放到sli.do上,請大家參考。
第一個議題是虐待及性侵害未成年的話,要加重責且不得假釋,這個案子先前是由我們部跟提案人作了聯繫,整體來說訴求牽涉到兩大塊:第一大塊是這一類人要加重刑責,第二大類是特別針對褓姆、托嬰中心等等人員,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的話,相關的管理原則,像如果有這樣的情況完之後,應該要公布其資料等等,所以一個是加重刑責,一個是特別在褓姆跟托育人員相關的管理,大概是這兩大塊。
雖然我發言,是作為PO個人的立場,PO當然理解認同剛剛政委剛剛所提到的,但我們仍需要跟業務單位彼此討論,而上述情況是實務上各單位會有的concern。
之前過去的經驗是有跨單位時,滿容易是敵不動、我不動,大家都先不動,時間會耗在那邊,因此要請國發會再想想看特別法牽涉到跨部會的時候怎麼處理。
大方向以本部PO角度來說認同,但想提醒一下,有時牽涉到的特別法本身也會跨部會,牽涉到兩個特別法的時候,怎麼樣決定誰是最特別的那一個來當訴求釐清的啟動者?
OK,謝謝。
另藉由本次機會也跟政委請示一下,有關新一代健保卡虛擬卡試辦的部分,如果健保署不額外申請院的科發基金,而是署內的科技計畫相關經費自己因應,是否可行?
從上次12月20日的工作會議到目前為止的進度:這一段期署內正在做未來整體方向的內部溝通討論,另外去年12月28日,內政部戶政司有到健保署針對未來eID的部分彼此先作初步交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