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感謝主席、各位長官及教授,對於這個提案大家的努力,再次感謝大家,也期待我們可以朝向一步步慢慢修正,謝謝。
像剛剛所說的,這個是文化所造就的現況,長官也會在通函中有可能被制衡,如果可以朝著這樣的辦法來努力的話,當然是各位所樂見的。
您剛剛說內部並不會惡搞的情況,本會會有懲處,那上級長官的壓力呢?雖然說內部不會想要惡搞,但是上級機關的壓力是不是也會受到影響?像那案講市警局局長為了展現決心,其實這些都是冤枉的?
我們今天坐在這裡,就是希望單位跟警察人員的雙贏,可以找到共同的方向,可以把這件事完善。
這案的嫌犯照片放出來,相關的員警也被放出來,更重要的是嫌犯馬賽克、員警並沒有被馬賽克,我們對基層員警的保障是什麼?
其實我剛剛會舉這個例子,並不是要檢討新北市警察局的督察員,我是以受害者的家屬角度來描述這件事,我們提這個案子並不是希望誰被懲處,而是為了這個部分做什麼樣的改善,在督察單位系統在調查這件事的時候,並不是過於潦草,像當時那案在偵訊的過程中,其實裡面還在偵訊,6點30分新聞就報得沸沸揚揚,像相關的單位是可以直接掏錢買績效,108年度這案,因為買績效而被起訴的,沒有。
針對章教授所提的,強化調查機關素養的部分,其實我是認同的,因為畢竟在108年這案裡面,其實我算是親眼目睹督察的人員直接關掉密錄器,市刑大裡面偵訊的時候,說直接認了,因此我認為這種東西在調查的過程中,其實是要有證據、調查的過程,而不是在密錄器關掉,在面對面的狀態之下拍桌,然後請他直接認了,我們都穿一樣的,這個是不妥當的。所以我能夠認同章教授剛剛所提的,就是強化調查機關素養的部分。
當時督察在調查因公涉案人員時,其實就是剛剛所謂的,因查證而未查證,就像這些竊嫌栽贓五個分局的八位員警時,我相信這個部分在新北市,您剛剛提的我們有後端的資料,像有監視器的影像及調閱的歷程紀錄,或者是車辯系統,也就是有所謂的後端紀錄,也就是警用小電腦、警詢的筆錄都可以還原的,當時的督察人員似乎是沒有做的。
所以我作為提案人,我們針對提案的最大宗旨並不是推翻這個制度,而是希望在基層人員這個面向中,我們希望可以找到比較完善的制度。
在108年5月14日半天,新北地檢有大動作搜索及扣押,根據隔天市警局有做出懲處,規範是針對這五個分局的八位員警來進行處分,包含記過處分。對於過去涉及刑案的行政懲處不斷,以相關的依據,像以剛剛的字函來講,我們都有相關的規定,為何還是不斷地發生這類的事情?
108年5月14日新北警察的案件當中,我簡短敘述一下這個案件,因為新北一位葉姓慣竊長期偷車,在檢察官那裡翻供說新北市的五個分局的八位員警分別繳交價金給他,請他去拖車,把他丟棄在定點,等到被害人報案之後,再由員警來受理。
刑懲併行的規定,本身是公務人員行政人員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的人事法規為斷,非以行政責任的有無為依據。也就是其實對於未制定的刑事判決,在認定受懲戒的事實,而先行的懲處是有不妥的地方。
其實就剛剛提到違反法令事項的部分,我們單純不以涉及刑案,例如所謂製作不實筆錄,涉犯偽造文書來進行懲處,這部分是援引剛剛警政署第6頁、第7頁的部分,就是刑懲併行的意涵,以及保訓會104年7月20日,公保字函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