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8年5月14日半天,新北地檢有大動作搜索及扣押,根據隔天市警局有做出懲處,規範是針對這五個分局的八位員警來進行處分,包含記過處分。對於過去涉及刑案的行政懲處不斷,以相關的依據,像以剛剛的字函來講,我們都有相關的規定,為何還是不斷地發生這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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