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剛剛會舉這個例子,並不是要檢討新北市警察局的督察員,我是以受害者的家屬角度來描述這件事,我們提這個案子並不是希望誰被懲處,而是為了這個部分做什麼樣的改善,在督察單位系統在調查這件事的時候,並不是過於潦草,像當時那案在偵訊的過程中,其實裡面還在偵訊,6點30分新聞就報得沸沸揚揚,像相關的單位是可以直接掏錢買績效,108年度這案,因為買績效而被起訴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