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在審辦案件時,對於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事證都會併予考量,認為需要補充的事證就會請調查單位再查明。另當事人請求調查證據但機關卻不調查,如當事人進入房屋門口,被指控侵入住宅,當事人表示其僅是經過門後其他通道而未進入住宅中,請求機關調查卻不調查,導致其被懲處,事後發現當事人所述是事實,機關就確實有所疏漏,這些情況在未來本署精進行政調查作為時都是可以加以改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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