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懲處案件要要經由考績會核議,如果懲處所依據的事實客觀上未能明白足以確認,就要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踐行相關法定程序。如發生員警風紀案件,各機關對外發布新聞及實際作成懲處部分,可以切割處理,像近期高雄市警局員警酒駕案件,市長表示要予該員免職處分時,機關後續仍應召開考績會核議,包含提市警察局或市政府的考績會等,仍須完備相關程序,否則一旦出現程序瑕疵,就無法維持所做的懲處或處分。這是實務上兼顧完備法定程序及對外輿情處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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