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INGO來台設置辦事處的相關修訂,我們草案已經修訂完成了,目前會行文給外交部,看有什麼意見,意見回來以後,我們會召開各部會一次的會議,就是把它處理完,應該是今年底以前會處理完畢,以上報告。
因為上次院討論以後,回去也做了修正,目前已經把修正的意見重新再報到國發會,這部分也希望院,像行政院主計總處,大家一起努力,以上報告。
內政部補充報告,這個部分其實現在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的中程計畫裡面,也涵蓋了這個部分,就是有關於擴大合作、透過合作社創生互動,跟委員提的很類似,有同樣的規劃。
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輔導計畫,我想這是我們目前最迫切,看能不能先爭取得到這樣的預算,我們就先來做,包含像剛剛講七、八成的工作,都可以在這裡面。
至於儲蓄互助社,我現在所知道142億左右的餘裕資金,這個是沒有出路的。我也是在院裡面,包含兩個處來參與,看這個錢要怎麼樣的補貼,也希望訂一個辦法,儲蓄互助社法還有一個法的依據在那邊,但我看當時院也沒有支持;我們也有討論過很多次,有稍微小小地放寬一點點比例,就是購買金融商品的比例多一點,但是那個也緩不濟急,這可以結合,我是樂觀其成,但是法的牽動也很大,我們後續來努力。
但我在想的是,至少我們輔導計畫先推出來,也就是2億的經費我們先拿到,我們跟院、部,現在至少還沒有什麼障礙,我們趕快先推。像很好的這一些意見,後續計劃推得動的時候,我們都會納入做這一些工作,不管是宣導、教育訓練,像老師剛剛講非常重要的這一些工作,我們就可以很順利展開。
大家的問題非常多,我們也非常感謝,因為大家都非常支持,我想用一個概括來講,也就是現在在推動的計畫,我們現在所提到的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的輔導計畫,我也知道林委員希望,最好基金就趕快設立,但我跟各位報告,我來內政部大概3年了,我真的一直在想這個問題,看要怎麼樣爭取到。
這個過程我們都已經了解過很多,為什麼金管會一直不願意,不是屬於金融,也就是儲蓄互助社的金融機構,他們也承受不了金檢標準,儲蓄互助社根本沒有辦法生存,大概有一些很矛盾狀況產生,所以才會把這些儲戶社放到內政部來,我們去管這個也很奇怪,法制上要講,可能有一串,但是我簡單先回應。
最後,我們還是很努力、很積極,輔導地方創生的計畫,我們很快會提出來,以上說明。
另外是我們辦理各項合作事業輔導聯繫,甚至像聯繫會報等等,我們都會加強跟縣市政府、各單位作宣導工作,民間的聲音我簡單作回應。
另外主要的是,確實溝通很辛苦,各部會對合作社的性質不是這麼清楚、瞭解,現在比較好了,在政委的支持下開過很多次的會議,不管是所謂的健保的補充保費、營業稅等等,一部分已經獲得解決,後續我們跟部會間,我們也希望透過合作事業宣導推廣的工作,像規劃從社區、校園紮根來做起,用多元的方式來宣導合作社的相關一些意見,甚至教育部的課程、活動也好,是不是可以來溝通,把它納入,從最基礎的教育開始做起,我們會是這樣子。
我們也持續跟經濟部,有關合作社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作參考訂定相關的條例,我想不用特別再訂一個條例,是不是合作社這樣子類似設計原型形態的合作社可以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我們會持續地跟經濟部溝通。
還有一些委員也很重視資金融通的部分,我們在2億的這個計畫雖然不大,但是2億的經費裡面有3,000萬的資金如果獲得支持的話,也就是有一些融資的工作可以來做,這個也可以做一點說明。
另外提到的是,我們縣市為單位,組織合作社事業相關學者專家成立諮詢輔導委員會,我們提到的六個工作項目裡面也都有,希望能夠透過跨域專家輔導團隊的機制來成立。
另外,也有建議或者是在公司商號設立的窗口,像經濟部那邊可以提供合作社的文宣,我覺得性質不太一樣,其實我們認為比較並不適宜,但是目前也有製作很簡單的這一些文宣宣傳的海報,在勞動部所有的職業訓練裡面,我們都有發給他們,這個可能在那個地方會更適合,我們在網站裡面也會加強做一些連結的工作,這個部分我們會來做。
第二,我看這個資料有民間團體的建議,也就是合作社是不是5個人就好了,因為現在規定要7個,我想這個既然是合作社,未來可以再來討論,我們也沒有絕對地堅持或者是7個,目前的操作來講,民間團體認為公司就一個人,為何要堅持7個,當然它是營利事業或者性質上確實不太一樣,這個是第二點我要做的說明。
至於民間團體這一些提出來的意見,比如民間團體數位科技運用存在落差及政府機關之間,我們在這個計畫裡面也都有,也就是規劃輔導建立合作,像剛剛講的資訊平台部分,我們也有在這個計畫裡面把它納入,還有建構合作事業、國際連結經驗交流,這一些項目都已經在這個計畫當中有納入,這個是第一個說明。
因為上上個禮拜簽到我這邊,經過我之後又到花次,花次有一點意見讓我們補充,就是在實作可以操作的狀態下,我們報院比較容易受到支持,我們這邊幕僚作業應該很快就會再次提出來,其實部長也有支持,所以我想我們應該很快會送到院這邊來。
當然今天我們很多委員也好,大家的意見有提出來,我們在這個地方創生輔導計畫裡面,我們推動四年的計畫,也就是從110年至113年的草案,當初是這樣訂的,主要有六項的工作要做,也就是合作事業宣導的推廣、合作事業的教育訓練、合作事業的育成輔導、輔導建立合作事業的資訊平台、合作事業資金融通、合作事業國際連結與經驗交流等六大面向來作處理。
但是問題是,這個問題我們經過很多的討論、折衷,包括委員這邊,其實我們要設置基金的時候,改成中長程計畫,我也找他們都來討論過,也跟政委報告一下。後來我們想說因為成立基金,按照財政紀律法確實有其的困難,也就研擬了合作事業推動地方創生的輔導計畫,我們在去年3月也完成了性別影響評估計畫的作業。
我們訂了合作事業發展基金設置計畫書,也就是從計畫開始先做,剛好108年4月的時候,又有一個財政紀律法的發布施行,就是沒有自由財源可以補足的話,就設置新的基金,根據第8條、第17條規定要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
一直以來都是學界或者是實務界對我們籌備處有很多的期許,其實我們的過程也溝通滿多的,主要是合作社法第7條之1,我們應該要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個是立委直接提案,訂定這個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其實在104年的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的草案有出來,但是後來覺得基金都沒有設立的話,訂這個辦法是沒有用的。
報告一下,剛剛有提到當年(97年)開會的時候,好像也沒有找內政部,所以才會造成今天很多的問題。
過去最主要的是,這麼多年來我的感覺是,剛剛副主任提到的,大家對於合作社基本的概念都不是那麼清楚,所以一直有很大的誤解。如果沒有雇傭關係的時候,強制要在契約範本裡面提「勞工保障權益切結書及就業許可證」,這個是不可行的,因為本身不是雇傭的關係,就是校長兼敲鐘,就是這麼簡單。透過這一次的修正之後,至少有一個公平參與的機會,大家會比較釋懷,我作這樣的補充。
我是內政部主秘,很感謝政委的協調,工程會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6款、增訂第17款,剛剛也跟勞動部提及,在政委的協調下,也就是按照這樣標準的條款來做,工程會不曉得有沒有什麼意見。
應該沒有必要。
我們的部分當然就是我們主責,這個沒有問題。
也可以。
像剛剛特別提到,也就是放入社會創新的教育,像共同供應契約如果有的話,我們在培力的時候,我們也可以把這個課程拿來用,這個就非常好,可以match的,因此我們希望放在價值教育的部分,可能會更貼切一點,以上報告。
也透過這一次的機會,內政部對於合作社社團都有辦理這一些培力、研習,我們每一年都會辦,我們藉這個機會來擴大辦理會務或者是事務運作的能力跟發展的根基,也可以擴大量能。
我們長期以來都有進行等於輔導的這些工作,不管合作社或者是社團業務的部分還是要回歸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推動業務。比如:像我們現在農業合作社,當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定是農委會,勞動合作社就是勞動部。因此如果我們放在這裡,權責可能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不清楚。
我想內政部大概不要放在「採用推動」,放在「價值教育」會比較務實一點,目前主要內政部不管是在合作社或是社會團體的輔導上,主要還是針對會務,會務的部分就是組織面的部分來籌設。
目前還沒有放進去,但是如果有需要的話,一定會全力配合。
這個地點在台北市,執照的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如果是特種建物,確實什麼都沒有,那可能就是跟台北市政府建照單位密切接洽,我只是提醒,跟政委報告一下。
剛剛看到有一些電梯無障礙及室外的部分,可能會涉及到增建電梯的部分,未來是不是要申請執照的問題,請作業單位要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