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最主要的是,這麼多年來我的感覺是,剛剛副主任提到的,大家對於合作社基本的概念都不是那麼清楚,所以一直有很大的誤解。如果沒有雇傭關係的時候,強制要在契約範本裡面提「勞工保障權益切結書及就業許可證」,這個是不可行的,因為本身不是雇傭的關係,就是校長兼敲鐘,就是這麼簡單。透過這一次的修正之後,至少有一個公平參與的機會,大家會比較釋懷,我作這樣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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