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都是學界或者是實務界對我們籌備處有很多的期許,其實我們的過程也溝通滿多的,主要是合作社法第7條之1,我們應該要成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這個是立委直接提案,訂定這個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其實在104年的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的草案有出來,但是後來覺得基金都沒有設立的話,訂這個辦法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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