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們邀請的團體是社會企業,沒有站在任何一方,主要是他們都會去作這些公民參與訴求的討論,所以他們對於操作這樣的討論方式是很有經驗,所以我們才邀請他們。因為農委會剛好有負責動保跟野保,當然野生動物保育的部分會傾向禁止餵養,動保的部分就會有一些價值觀是屬於希望有一些適度的餵養,所以農委會在這樣的角度就會有一些尷尬,所以不管在主持上或者怎麼樣,都不是這麼好操作,所以才會委託第三方的社會企業來協助,以上補充。
回應主席的詢問,我這邊作補充,因為事實上那一天直播的時候,我們事實上也有在看大家的留言,後來到隔天早上的時候,裡面有一些不禮貌的回應,所以我們先把它拿掉,我們已經找到地方放,但是因為平台上有點問題,所以我們的同仁沒有辦法在上面修改回應的動作,我們打算導到新的連結去,會暫時關閉一些討論,讓大家還是可以看,主要是因為裡面有一些不是很理性的言論出現,所以我們才會把整個關掉。
我們希望利用這樣的機會來提供雙方第一次的溝通管道,這一題後續本會確實還是要持續關注。我們會在最後把歷次會議中跟最後一次併案會議的意見作一些綜整,再到平台上來最後的回應,也會在這兩案的下方提供所有會議的開會紀錄、錄影檔案,以上補充。
這兩個案子我們在 9、10 月的時候都召開至少兩次的焦點座談會議,也有對行政機關來做一次焦點會議的蒐集意見,事實上在焦點會議的過程中,是有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比如在生態敏感區應該要全面禁止餵養,要把犬貓捕捉移除的動作,也就是離開生態敏感區,但是實際上到上個禮拜三併案協作會議時,提案人、專家團體互相第一次做意見上的交流,所以還是有沒辦法達成共識的狀況,這也是在會裡面的預期當中。
主席、與會先進大家好,禁止方的部分主要還是以餵養會造成流浪犬隻的聚集,導致一些野生動物保育的問題,以及人的公安跟公衛的影響,所以他們比較傾向全面禁餵。反對方是訴求如果全面餵養的話,會造成這些犬貓是沒有人去餵,而不人道的,他們認為這樣的處置還是要回歸源頭來做絕育工作。
這個案子規劃是用一個會議或者協作會議處理,會多次聚焦討論,我們會建議把現在這個提案,也就是我國應禁止餵養流浪動物的提案跟反對的提案一併來作處理,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有關於本案訴求的是流浪動物會因為餵養行為而造成管理成效比較沒有這麼好,這個案子從5月3日開始,經過一個月到6月13日成案,平台同時有另外一個團隊提案,而這個提案是6月8日上去附議,接著是6月16日時附議通過,這個餵養行為在農委會其實歷年來都一直有在做相關的研究,因為目前現在我國的狀況是屬於比較沒有控制性的議題,所以會需要一些折衷的方式來處理。
補充說明,有關於獸夾的部分,提案人跟往年立法委員、動保團體倡議的是相同的內容,包含加重罰責、持有也作禁止,現況涉及到工廠為一家,社會也有高度的共識,立法委員提案時,農委會均採支持的態度,所以比較沒有需要討論的爭點,以上補充。
如何訓練這一些人?就是靠宣導、招募及SOP的方式來處理,而負責的機關是動保團體跟地方主管機關,這個是第一個部分。
可能遇到的風險是,我們這邊好像沒有提到,還有一些美容業者跟學生的社團,也可以來作為這一個部分。
最後如何增加義務動保員的部分,解決方法可能就是可以找一些相關的業者、建立一些志工的招募,又或者是利用動保團體同溫層的部分來訓練這一些志工。另外,也可以讓獸醫有這樣的機制在。
另外,一般民眾如何去協助?可以透過里長來做推動動保法的推廣,里長會遇到的風險與障礙,也就是里民人情的壓力,這個要靠平常訓練、溝通技巧來作處理,里長的部分可以透過民政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合作、協調。
最後另外一種是比較特殊的非正式合作的部分,會遇到的風險是沒有經過訓練,所以會造成現場的一些衝突,因為比較感性一點,把他的情感放在前面,會造成一些現場的執法衝突,這個克服方式就會利用事前的教育訓練跟溝通來作處理。
這一些部分還可以再透過教育訓練的方式來落實,我們負責的單位,一樣是中央、地方主管機關與民間團體一起努力。
個人的部分是這一些風險不太容易受到監督的,要如何去克服這一些?就是讓這一些個人去加入團體,讓這一些個人受到團體的監督,同時也可以回到本來公部門的監督下。
克服的方式是,我們會去建立明確的合作機制,以及正式以行政委託的方式,讓民間的動保員可以處理,公私協力會比較清楚,這一些方式甚至可以開立一些勸導單。負責的單位會是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以及民間團體一起共同努力。
在人力不足的部分,我們解決的辦法,我們提出了公私協力或者是民間的動保員,還有一個部分是個人的部分,或者是利用非正式合作的機制,在公私協力跟民間動保員的部分,可能會發生的風險跟障礙的部分,可能會造成溝通不順或者是權責分不清楚。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陳宜鴻,我代表這一組報告,這個有兩個題目,因此分成兩張概念發展單,第一個問題有關於人力不足的部分,我們大概分成了三個主要看到的問題,第一個是純粹的人力不足,另外一個是一般的民眾如何協助,還有如何增加義務人員的部分。
大家好,我是農委會,一樣是動保科,我是陳宜鴻。
我是畜牧處陳宜鴻。
我們來做一個小的總結:動物保護警察對於農委會來說是一個選項,我們還是要看整體國家人力及資源政策來訂,但是在現行的制度下,我們會以多元方式來強化動物保護案件的處理方案,以補助人力、專業訓練課程及公私部門合作。以上。
最後是專業人力的部分,以後我們都會開這樣的班,只是以前的訓練期是兩天,現在有延長到十四天,包含理論與實務的訓練。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的部分,我們也提出動物保護職等、職系的建置方案。
因此農委會現階段一直做的事情是,每年都會編列計畫來補助人力的不足。我們會繼續強化動保單位跟警政單位的合作。另外有一塊是我們會去訓練那一些NGO團體跟公部門互助合作的方式。
我們國內動物保護的狀況,分配在各地的動保處或是防疫檢疫機關下,所以大部分都是獸醫人員,受到我們的職系職等的問題,所以造成人員是調任式的,有受限的。
人力的部分,根據吳老師的報告,吳(宗憲)老師今天有來,他的報告有做過這樣的分析,在第一線做動保這一塊同仁,工作年資低於三年將近60%,導致他們的經驗比較不足。
根據農委會自己的分析,民眾會感覺到動物保護案件事實上處理得不是很流暢,原因是人力不足、人員努力的問題,原因是因為就以臺灣、英國及荷蘭來說,我們剛剛提到RSPCA,大概有三百七十個人,這些人是專任的人,荷蘭兩百五十個人,大概都是專任的人,但臺灣動物保護檢查員大概有一百六十二個人,可是專任的只有八十四人、兼任的是七十八個人,所以平均人口數去分配的話,我們算出來是十八萬人裡面有一個動保員,相較於其他國家是顯著來得低。
基於組織架構、政府人力、法規的部分,因為這並不是很新的議題,以往也有這樣的議案,我們會在現行體制狀況之下,這裡有舉例幾個函釋做出相同的解釋,法規是賦予動保人員這樣的權限,必要時也可以請求警察人員的協助,來協助動保案件的處理。
這樣受理管道的好處是,因為各地都有警察的派出所,受理的管道可以讓民眾的可觸性比較高,另外案件的機動性也會比較高,這是我們目前的組織。
在判定的時候,一樣是動保單位來做主政及判定,判定這一個案件是否涉及刑罰,警政單位如果在第一時間可以判定,可以直接循作業程序來做判定,判定之後就會進入到裁處的部分,行政罰是由動保單位來處理,刑罰的部分就會移送或者是報告地檢署來作後續的處理。
整個案件簡單的流程,可以分「受理」、「稽查」、「判定」及「裁處」,事實上動保單位跟警政單位都可以作這樣的受理,我們在動保單位也成立動物保護專線,雖然不是二十四小時,但是「110」也可以受理動保案件。稽查部分動保單位跟警政單位都可以稽查,只是稽查的部分是動保單位做主政,其他單位來協助,確保第一個時間有人可以執行案件的調查。
觀念釐清專責人員設置的部分,關於這個訴求的部分,事實上在動物保護法第2條就有設置專責機構,第23條又有授權各地方政府去設置專責人員,包含稽查、取締的權限,以及可以利用這一個條文於必要時請求警察協助。警政單位承如提案人所說的,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案件作業程序來作這樣的處理,因此在法規上的專責及公權力方面,事實上都有賦予。
另外,在保加利亞的部分是號稱歐洲動物保護法最先進的國家,目前主要目標是要解決之前20%的結案率,所以去立了這樣的法、成立這樣的組織。而組織的方式是從各區去調派兩名的警察來做專責動物保護案件的處理。
據紐約時報的新聞報導,現在已經擴大到另外兩個郡,同時整個執行的狀況,警察案件數是有增加的,動保案件事實上是有達到抑制的效果。
挪威的部分,是農業部與法務部的三年實驗計畫,他們統計以往的案件是不多的,因此當初是在南特倫德拉格郡警局設置三名動保員,包含調查員、協調員及法律專家。
政黨輪替之後,再加上荷蘭動物警察的花費非常高昂,原本規劃五百人,後來僅剩兩百五十人。
設立的原因不太一樣,荷蘭設立是因為有動物保護的政黨,這個政黨在勝選的時候,讓政府設置動物保護警察,同時也設置了「114」專線來受理。
在資料上可以找到的是荷蘭、挪威、保加利亞這三個國家有設置動物保護警察,成立的主要目標承如剛剛所說的,也就是犯罪預防,也就是這一類會對動物施虐的人很有可能會對人造成傷害,因此這三個國家設立的目標是犯罪預防。
另外一個部分,現行動物保護的執行方面,各個國家主要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是政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及警察協同的狀況;第二個是非政府組織(NGO)跟警察協同的狀況,這個NGO的團體的權限就要看各國規定,有的國家給予很高的權限,有的大概只是做調查的部分;第三個是專責動物保護警察的設置。
現況的狀況是,各國的部分,有一個網站是關於「全球動物法規」的網站,是一個組織,有蒐集各個國家的法規,他把國家法規分成了八個等級,據他統計有一百一十二個國家具有動物保護法的相關法規,但絕大多數停留在動物虐待的事件上。
我的報告主要分成提案訴求、現況、觀念釐清、議題對稱,提案人的訴求,據我們瞭解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政府能夠參考歐洲先進國家,來成立動保警察,另外一個是動保警察應該要具備公權力與執法權,而且是專職、很熟悉動保法規的人員,並不是任務編組的方式。
與會先進大家好,我是農委會陳宜鴻,由我來作回應。
各位大家好,我是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科的陳宜鴻,也是這一次這個議題的承辦,很高興參與這個會議,謝謝大家。
對。
那個不是。應該是(現行動物保護法)第33-1條。
有。
因為本次議題講述的是虐殺案件,應可不需納入。
其實都有。
有動保專線。若不是上班時間打的,事實上110是可以協助的。
是叫做動物保護專線。當然這個專線並不是像國外是24小時,但是其他時間,警政單位也會協助。
沒有,我們有這樣的法律,但是目前沒有NGO具備能力去接,而且社會的共識沒有辦法讓NGO去做這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