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以上,也就是促參案不管是不是ETC案,不論是不是要優先定約,只要契約期滿,民間機構都應該依照法令的規定,移轉公共建設營運資產或者是營運權回來給政府,而這個主辦機關可以視業務上的需要再去評估,民間機構有沒有達到這個優先定約的條件,再來評估以後是不是繼續這樣辦理,以上是促參司的補充報告。
第二個優先定約是什麼樣的性質?並不是原投資契約的延續,而是一個新約,主辦機關應該要要求民間機構在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間提出資產移轉的計畫,而辦理總檢查,然後再來點交。
第一個是民間機構如果很符合優先定約的條件,這個主辦機關高公局還是需要本權責來審認這個公共建設有沒有必要仍然繼續交給民間機構來營運,還是需要審認。如果有必要,繼續營運的規劃、財務評估跟營運的條件,當然就包含支付的方式,大家都很關心,這邊要規劃好之後,再來跟民間機構議定新約。
最後,財政部是作為促參法的主管機關,我想我們有一些提醒是可以給各界來參考:
我們在會前也有搜尋一下,有可能要優先定約的話,是不是有其他的案例可循?不過到3月底為止,也就是上個月底為止,我們政府所簽的BOT案,也就是148件裡面,目前還沒有重大交通建設BOT案來進行優先定約的案例,財政部也有分析一下,是什麼原因,ETC案如果優先定約,可能是第一件,我們有發現ETC案的特許期間是二十年,相對契約年限是比較短的,大部分BOT案的年限都比較長,尤其是像五十年以上的BOT案,大概有一半以上。
促參法也有明訂,也就是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的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可以在營運期限屆滿時,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所以法令上也是允許的,當然細則也詳細規定優先定約前要作資產總檢查,就營運的條件來進行規劃、財務評估,再來跟他議定新約,這是細則的規定。
我們都很關心ETC這個案子,以後到底有沒有機會優先定約?我們就要檢視一下於契約上是有明訂的,也就是第11.8條,有規定如果乙方經過甲方在契約期間的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的話,甲方得在屆滿前,依契約跟乙方優先定約,契約上是有明訂定。
ETC的案子,因為投資金額是比較大的,是有達到新臺幣投資10億元以上的智慧型運輸系統,也就是屬於重大建設,重大建設會有一些促參法上的租稅優惠。
ETC案子的法源基礎是什麼?剛剛高公局有報告,公共建設類別是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是屬於交通建設類,如果是更細的定義,是屬於智慧型的運輸系統,於法是有明訂的。參與方式是所謂第8條第1項第1款,也就是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給政府。我這邊特別強調一下,也就是熟知的BOT,在最後是要移轉該建設的所有權給政府,是要把所有權移回來的。
促參法第1條有明訂立法目的,也就是為了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的經濟發展,如果是以促參法來辦理的案子,也就是政府將對民眾的義務,透過契約交給民間機構來承擔,本來就應該基於夥伴的關係跟民間機構共同合作,依法、依約來給予協助跟監督。所以促參案子的核心價值,對於政府而言,是為了提升公共服務的水準,並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或者是收取權利金為目的,我想財政部有必要開宗明義與各位先進說明。
主持人、提案人、各位先進大好,我們都知道ETC的案子是以促參法來招標的,財政部作為促參法主管機關,我想特別感謝主辦單位邀請財政部就促參法有關的事項來作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