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是民間機構如果很符合優先定約的條件,這個主辦機關高公局還是需要本權責來審認這個公共建設有沒有必要仍然繼續交給民間機構來營運,還是需要審認。如果有必要,繼續營運的規劃、財務評估跟營運的條件,當然就包含支付的方式,大家都很關心,這邊要規劃好之後,再來跟民間機構議定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