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第1條有明訂立法目的,也就是為了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的經濟發展,如果是以促參法來辦理的案子,也就是政府將對民眾的義務,透過契約交給民間機構來承擔,本來就應該基於夥伴的關係跟民間機構共同合作,依法、依約來給予協助跟監督。所以促參案子的核心價值,對於政府而言,是為了提升公共服務的水準,並不是為了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或者是收取權利金為目的,我想財政部有必要開宗明義與各位先進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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