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案子的法源基礎是什麼?剛剛高公局有報告,公共建設類別是依促參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是屬於交通建設類,如果是更細的定義,是屬於智慧型的運輸系統,於法是有明訂的。參與方式是所謂第8條第1項第1款,也就是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給政府。我這邊特別強調一下,也就是熟知的BOT,在最後是要移轉該建設的所有權給政府,是要把所有權移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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