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項說明為本次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建構教保服務友善環境的相關政策作為,以上,謝謝各位的聆聽。
最後,在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案件注意事項也有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在不當對待案件發生之後,要評估教保服務機構、涉案的幼兒及事件相關的教保人員,適時啟動輔導機制並進行追蹤,來確保教保服務機構有獲得改善。
再來,有關於不當對待的案件,我們除了事前的預防機制有做到,就是所謂的稽查、評鑑,我們同時也有事後的處罰及輔導機制的建立,讓他們可以進行改善跟追蹤,日常稽查的部分,有包含園務管理、教學師資及交通安全、人員配置及設施設備等項目,另外還有一個幼兒園基礎評鑑,評鑑指標也有規定「幼兒園需要訂定緊急事件機制並留有處理通報紀錄」,來規範各項幼兒園的基礎指標,如果他們沒有達到這一個基礎評鑑的指標項目的話,我們也有相關的追蹤輔導機制。
有關回覆說明第三點,當發生不當對待幼兒案件的時候,我們其實也課予負責人相關罰則,依據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的相關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基於處罰或第三者對於幼兒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令幼兒採取相對應特殊的身體動作,致使幼兒身心受到痛苦或侵害」,其實現行的法規有規定,如果教保機構違反上述法規的話,得處負責人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話,也會廢止其設立許可,這是我們課予負責人的相關義務。
在這邊也提供一個管道,也就是全國教保資訊網,有一個裁罰紀錄查詢專區,以下教大家怎麼樣進入這個專區,首先是直接在網路上搜尋「全國教保資訊網」,點進來之後,最上面最左邊有一個幼兒園查詢,游標移到這個幼兒園查詢之後,會有下列的功能顯示,有一個「裁罰紀錄查詢」,最後會得出右下角的這個視窗,而這個視窗就可以進行全國幼兒園的查詢紀錄,這個功能也是讓家長可以透過瞭解幼兒園的基本資料、過去的裁罰紀錄,幫孩子選擇更適合、符合需求的幼兒園。
接著說明二,有關於不適任的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公告處理,現行的制度是,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會依幼照法第 46 條公布姓名,而教保服務人員是依照兒少權法第 97 條規定,修法之後會依照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條文,將各類的不適任人員進行姓名及機構的公布,以完善不適任人員的登載與列管。
接下來,會進行到輔導的階段,將針對相關的幼兒及事件相關人員,啟動相關輔導機制,有管轄權的機關可以視需要決定要不要啟動這個輔導機制。
在去年 5 月的時候,本署發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教保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此注意事項的相關流程也會再修正。現行流程在此跟各位與會人員說明:首先會先進行通報,只要知悉不當對待幼兒的案件,要在 24 小時之內完成法定及校安通報;再來,知悉通報者將在 3 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機關進行調查,而有管轄權的機關得視需要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的過程中,經調查屬實,將移送認定委員會進行認定,是否構成免職、解聘或更換人員的情事,以及認定 1 至 4 年不得進用或僱用的期間。
有關於回應一,我們會將依法規的授權規定去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的調查及認定消極資格等制度,這一塊我們會針對有關調查小組的組成、調查程序、調查結果的通知明定,因為調查這件事具專業性,我們會將調查的相關人員作成專業人才名單並進行培訓,以確保調查結果具專業度,還有研議訂定認定委員會組成要件、議決方式、認定程序及消極資格處分之告知,讓這個制度比較完善之後,讓各界有所依循。
以上為本次草案的相關重點,也謝謝各位於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幼教現場所遇到的問題及相關改善意見,接下來針對提案人的訴求,我們這邊彙整了四項說明作為回應。
修正重點三,我們會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態樣,在相關的法規中,我們會將操作型定義去定明,包含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這一些定義有相關的明確定義及案例之後,地方政府及各類的服務人員都會有所依據可以依循。
有關於修正重點二,我們會明定機構內各類人員消極資格規範,就如前項所說的,我們會將他們的消極資格要件視情節輕重分別定明終身、一至四年不得進用的修正規範。
第一,我們會增加相關罰則、提高罰鍰,會將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處罰鍰跟限期改善併行,以確保教保服務機構確實要做到改善的狀況。就違法行為的情節重大者,我們會提高罰鍰額度,最高會提高到 60 萬元。
再來,相關各界、其他回應的期待,如因應機構之間的托嬰中心跟幼兒園間的人員流動,我們會擴大採計園長資格的服務範圍,及各項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的相關政策,基於上述的理由,因此有了本次的修法,而本次的修法重點將作以下三大項目來說明:
第二個,為了回應各界對於機構兒虐事件頻傳,應增訂不當對待行為樣態的期待,我們增修相關的罰則、提高罰鍰,以強化幼兒保護的相關規定,以達到遏止違法之效。
就幼照法、教保條例的修正草案重點將作以下的簡要說明:首先,有關修正緣由的部分,因為幼兒園包含各類人員有教保相關人員、負責人、司機、廚工等,這些人的消極資格應該要具有一致性的規範,也就是他們不得於教保服務機構任職的相關規定,之後會有一個一致性的規範,這是我們修正緣由第一個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