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說明二,有關於不適任的教保服務人員的相關公告處理,現行的制度是,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會依幼照法第 46 條公布姓名,而教保服務人員是依照兒少權法第 97 條規定,修法之後會依照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條文,將各類的不適任人員進行姓名及機構的公布,以完善不適任人員的登載與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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