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重點三,我們會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不當對待幼兒的行為態樣,在相關的法規中,我們會將操作型定義去定明,包含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這一些定義有相關的明確定義及案例之後,地方政府及各類的服務人員都會有所依據可以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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