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就是就這個欄位來看,因為我們把幼兒部、國小、國中、高中、高職都放在一起,所以很容易就看出基本教學節數應該寫成包班制,感覺怪怪的,因為包班制總不是一個節數的概念。
麻煩說明。我來說好了,在特教的部分,學前特教其實可以比照普通幼兒園的部分,早年對於幼稚園老師,其實也是包班制,沒有分節數的,但對於請假的時候,鐘點如何計算,其實是有過函釋的。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的話,就有分開,不曉得師長們對於第4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謝謝,第4條的部分,大概就是中間欄位職稱的部分,因為在幼兒部、國小部大概都是專任的教師,可是他們都具有導師的身分,所以這裡大概就把它合併起來。
如果沒有的話,麻煩往下第4條。
第3條不曉得師長們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看怎麼寫比較好讀,不然看起來整個概念比較複雜,不容易清晰,會後就文字的部分如何調整,比較有利於現場的瞭解,再來努力。
好啊!「老師指教」的部分,是不是?我們今天會後把老師提出來的記錄下來,因為我們會進到再有法制人員的諮詢,我們再請法制人員協助我們,以老師(意見)看怎麼調整會比較適當,麻煩同仁在會議紀錄的時候可以稍微記完整一點。
第2項的部分在做這樣的說明,是要鋪陳往後第4條至第8條,因為一直講專任、兼任等等,看起來有一點複雜,所以在第2項的部分就做了一些簡稱,以上跟師長們報告,不曉得師長對於第3條有沒有相關的意見?
因為整個標準其實各學校應該是在109年學年8月1日要啟動,相關的課程、安排等等,都必須要提早作業,所以大致上只能第1款、第2款。
第3條各位在看第1項的時候,其實切兩個,把它分成第一個是前條第1款的學校,那個學校就是指我們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以及任教於前條第2款、第3款,第2款、第3款就是一般的學校,一般的學校裡面,其實我們就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事實上還有巡迴班,但在前幾次的會議當中,也有跟在場的師長們討論,此時此刻並沒有巡迴班,在討論節數的時候,其實還有一些沒有辦法聚焦的共識,我們認為先走,後續如果巡迴班有要持續進行的時候,我們再來針對那個部分進一步再做更深入的討論,以免影響到整個標準公布的時間。
謝謝老師提出詢問。接下來進到第3條。
「高職部」的部分主要是因為特殊教育法體系的這個部分並沒有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來做修正,因為我們的體系是特殊教育法,未來如果特殊教育法再有修正的時候,可能再回過頭來把它修成跟高級中等教育法一樣。
第2項的部分,在第7次的會議可能沒有看到這一項,主要是在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停班及人員編制標準第7條,其實對於特殊教育學校應該可以有哪一些部別有陳述,我們在跟法制人員討論的時候,認為第2項先寫出來,等一下其他的條文去鋪陳各部別基本授課節數的時候,看起來應該是結構上比較清晰,這一條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謝謝宣讀,這一條第1項,我們參照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裡頭,對於適用學校範圍有一些定義,但是這邊又特別加入了國立特殊學校。
那我們看一下第2條。
第1條就不要宣讀,主要是依照特殊教育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來訂定,。個部分,不知道師長們有沒有直角的意見?
這個名稱跟預告的時候有一點差異,主要是因為在預告的過程中,現場的老師們誤以為這樣的標準是涵括縣市立的學校,所以我們特別在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後加「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很明確這個標準其實是在教育部所管轄的學校,自己所屬學校適用的規定,這個名稱不曉得各位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我們是不是逐一宣讀,先從名稱開始。
我們是不是就進到討論案?
同時,如果有一些法條,其實也有一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當然不是為特教學校,也沒有談到裡面的特教班,但有一些共通性的這些原則,我們就會儘量再參考剛剛所說的標準,避免國教署可能在某一些階段別的落差太大,我想就一併跟師長們做這樣的補充。
我們其實過程中經歷了幾次會議,也聚焦現場師長們的共識,以今天來看,其實是就法制的結構再做整理,目前提供給各位手上的這一份資料當中,我們其實是在結構上先把特教學校先講,然後再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最後再講國立國民中、小學,然後再講三個科技高中的準用,所以結構上大概如此。
因為這個案子預告期間於現場的師長們有指教的意見,剛剛有提到進到唐鳳政委的平台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其實也成案所以才進去裡面來進行討論。
科長還有要再補充,是不是?
組長有沒有要補充的?
各位師長、各位夥伴及國立學校,大家早安,我們今天再開有關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第8次會議,麻煩組裡面先作業務報告,再來就把我們第六次、第七次在整個結構上做一些調整於第八會議中一併跟師長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