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公司的運作,民主國家,基本上股東會就是公司的投票概念,因此股東會章程修改,一定要股東會三分之二同意,所以基本上股東會通過了,依據董事會的章程去做,所以就不會有背信的問題,因此商業司副司長要講的意思是這樣,操作也是這樣,才會有科長所講的,現在大部分的公司都有這樣的機制在。
大家好,我是蔡玉玲,「vTaiwan」創辦者之一,我想今天非常高興,有這麼多各個不同參與的人關注相關的議題,我們非常希望這一個平台真的可以記錄所有不同的意見,讓我們可以快速凝聚共識,謝謝。
這個如果是隱私的話,本來是一個侵權行為,因為原來的範圍比較小,如果現在的範圍增大的話,在那裡面如果有,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ISP那一塊,不會介入,但是讓它有一個程序,也就是用著作權侵害的概念,我覺得那應該可以解決這一個部分,那個是在匯流五法裡面放進去的。
你的東西通知我的著作權,我通知ISP業者,就必須要拉下來,但必須要告你,這個部分其實匯流五法當中……
ISP的部分,我們那時在弄匯流五法的時候,把著作權法上,把侵害著作權的時候,是放在匯流五法裡面,只要有任何的犯罪都可以,那其實是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因為如果發現這個,只要去告他,通知ISP的業者,就馬上take down。
你立了專法,如果執行程序還是慢,你是有這一個法,但他的程序還是慢、還是沒有解決這一個問題,因此我個人的看法是,其實網路的時代不只在這一個事情上,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因為慢造成,而沒有辦法控制那個損害,像商業秘密也一樣,要趕快停止,但如果停止不夠快的話,那個傷害是沒有辦法往回,因此造成的影響是大的,我覺得那個關鍵應該要處理,謝謝。
我個人認為如果認為這個是隱私、也是人格權的侵害,用侵權行為的部分去請求,你要停止繼續散布。這其實程序上是有的,但我覺得現在的程序就如剛剛講的,實務上在做的時候,就慢了,而慢的結果就會一直擴散,因此剛剛提的,我還是認為這個事實上是法院現在是不是應該針對像這樣需要很即刻、即時處理的案子,是不是可以有更快速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流程本身,那個事實上是沒有辦法解決的。
我補充一下,我覺得很多時候都涉及到司法程序,比如像我們認為這是個隱私的話,隱私本來依照規定,開庭就可以是不公開的,這個是刑法或者是民法,我覺得大家可以討論。如果這個傷害本身,最重要的應該是停止散布的發生,第一個動作應該是這樣,也就是能夠趕快對他有損害的圖片跟訊息可以很快停止。
但是程序法的部分,我倒是覺得我們應該好好看一下,我們是不是應該更有效率,解決網路時代的法執行效率的程序法?
我們覺得今天如果是隱私部分,剛好法律在這一個部分並沒有寫死,因此我們讓過去沒有寫死的這個領域當中,我們可能可以利用法院的程序來做更多的處理。
其實我更希望將來的法律可以更彈性,而不要寫那麼死,剛剛討論到那個,也就是從案例去累積,我們基本上用一個名詞,讓大家知道這一個是對我們個人是重要的,但是到底涵蓋到多少的範圍,慢慢回來用法律的判決、用法院的判決、個案去累積那個範圍到底應該要多大,經過法院程序的好處,因為它有辯論,所以就有正方、反方,聽到正、反方意見以後,也許聽起來法規範會更好,而比你現在訂一個法,而去預測十年、二十年以後到底會是什麼樣的定義,我個人覺得比較好。
而這個方式本身應該是體現在程序法裡,今天即使立了一個專法,而執行的程序很慢,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我們是不是應該來探討應該要有一個快速符合網路時代的法執行程序?而這一個程序可能更實際一點。
同時,你說什麼是侵害隱私?隱私是人格權,你侵害人格權的時候,你如何去防止?方法是什麼?是不是我們在強制執行法裡面可以再作一些補充,而這個補充我個人認為以目前快速在網路世界當中的時代當中,強制執行跟民事訴訟法本來就應該要加快,現在不只在這一件事上,現在很多這一種商業的行為一拖這麼久,老早技術就已經不見了,不只是隱私的問題、營業秘密的問題,是不是涉及到我們應該有更快速法律執行的方式?
我們今天談的主要是隱私權,剛好我們自己其實民法裡面關於隱私這一件事,其實是有大法官會議解釋來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講了私密以外就是自主權,而這其實就是剛好不是法條寫說什麼叫做隱私,而是由大法官會議解釋來,我們理論上應該有案例,不斷累積什麼是隱私,這個是與時俱進探討隱私的內容是什麼。
但是因為時代變化太快,所以我個人是覺得其實法律保持某一個程度的彈性是好的。
其實坦白講民法、刑法都是幾十年以前的法律,你說真要說的話,用起來都不是太好用,如果真要改特別法,可能訂不完,所以我以從事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來講,我真的不覺得應該要這麼多專法。
剛剛的意思是合意拍攝以後,未經散布的情況,基本上是隱私的問題,因為我們剛剛談了立特別法,我個人覺得不用這麼多的特別法,尤其我自己個人長期在做科技領域法律,你要改,真的改不完,因為有太多的東西是新的。
關於今天這一個問題我想剛剛楊教授有提過,如果假設是偷拍的話,我想大概沒有什麼爭議,應該有共識,法律上應該也是可以處理。至於是不是要法務部所提議的,也就是在文字上做一些增強等等這一個部分,就是第315-1條要不要加名詞,我個人認為沒有意見,要讓它更清楚。
大家好,我是蔡玉玲,非常高興「vTaiwan」還可以持續在網路相關的議題上發揮它的作用,謝謝。
稅的部分,本來全世界對於網路無國界的部分,這本來是全世界很頭痛的問題,只是這一個部分,我覺得應該follow歐盟的做法,因為現在最大的Google跟FB都是美國為主的部分,因此我覺得看看那一些國家怎麼做,我們follow那一些做法,在稅上應該要有解決的方式才對。
偶一為之是不是有消保法的問題?可能沒有。但平台要不要負消保法的問題,其實平台業者其實從以前就開始在吵,像你在上面放很多內容,內容、網站,上面有講的部分,那個已經有吵過好一陣子了,用原則上不負責,但如果一有問題,通知你就要下架。因此平台的責任本來就討論很久了,所以我覺得消保法的問題,這個其實每一個個案要認定的。
剛剛講消保的部分,也就是平台是否要負消保法的義務,但是我覺得消保法本來就要進來看有沒有,如果看的結果是沒有,也不會管,也就是不一定是要有,而是稅跟消保這兩件事要公平,要管就都管,不然都不要管。
國發會的意見應該不是自己創的,歐盟應該是用這樣的方式來作為大家遵循的依據,才切更寬鬆的範圍。
如果那部分也都沒有管,你做本來就不會有人管你,因此我剛剛提到你先做的東西,本來人家有管,也就是以之為業是有管的,你唯一可以區別的是你管他、但不要管我,也就是要區隔我是偶而為之、兼差的,也就是不受職業原來的規管。
但是你希望做的事情是別人有管,但別管我,這個時候應該有區隔,因此偶一為之也不是創新,就我的了解,國外有很多都這樣的概念進來,也就是以之為業,這就有一個規管的法律規定符合。你今天說對不起,不要接受這個管理,也就是偶爾為之,並不是以之為業,不要管我,也就是不要以之為業、把它當作全職工作的時候,要有一個管制的辦法在那裡。
我先說明一下,國發會弄共享經濟,希望有一個辦法,也就是希望各個部會在溝通時比較知道是什麼東西,如果今天在做的一件事是,你要跟其他人在做同樣的事情,也就是都一樣規範的話,這個沒有問題。
我最後講一件事,我們希望政府少管,我們也要有一個新觀念,出了事情不要老找政府,你要怪他,他就要管,這個大家應該要有共識,你叫他不要管,我們要自律,意思就是「出了事不要找他」,因為你找他的話,就要有很多規範,我們人民需要新觀念,新時代我們需要速度,很多東西不要政府管,出了事情別找政府。
所以我建議主管機關的部分,也就是國發會的法協中心要扮演這個角色,只要搞不清楚誰是主管機關,就可以從那個窗口進去。就像我們業界所講的,你們就是一個窗口,讓我們知道可以從哪裡解決問題,最好也就是給他一定的時間,也就是擬訂多少,至少要有一個回饋,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
現在的社會這麼快速(變化)的情況下,我們要的是速度,沒錯吧?你不可以早講,你跟我講不可以,我就不要做,不要讓我進來,然後弄半天,這個是很大的成本。
編制要擴充,因為我認為將來的世界越來越多一定是跨部會,太多東西是跨產業的,一跨產業就跨部會,那就搞死大家,不知道要找什麼單位,因此整個組織當中,我們認為法協中心要擴編,要讓大家搞不清楚是什麼部會,就先去協調。
名稱就叫做「法協中心」,所以本來的任務就應該是法律協調,而且國發會本來就是跨部會,因此我覺得由國發會來做這一件事,真的,建議應該要擴充法協中心的編制。
但因為這卡在法令,每一個法令都要有主管機關,這個是我們制度上確實很大的問題。
我覺得主管機關這一件事,這不只是共享經濟的問題,有太多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進政府兩年半,我常常開玩笑說我有一半的時間都在找主管機關(笑),因為我剛好負責的領域是虛擬世界法規調適,我現在還有一個法案到現在都還卡在那裡,我的條文都審完了,沒有人認,也就是沒有主管機關。
所以,我覺得一般的行業,像稅跟消保的問題,若你們出了問題,像一個小攤販也有消保法的問題,隨便賣一個東西,若出了問題,還是有消保法的問題,因此消保法是大家都要適用的,並不應該你是共享經濟,就沒有稅捐、消保的問題,這還是要處理的。
我很開心當時要Uber繳稅跟提供保險,我們覺得至少底限還是有被聽到。
如果是一般行業的話,基本上就只有稅跟消保法的問題,你要就一樣賺錢,為何你可以不用繳稅?不能說因為是共享經濟,所以就不用繳稅,這個沒有道理。
如果我們今天要處理這一個問題,如果是特許行業,人家有管制的部分,我們要考慮管制在這一個時代是不是要鬆?這個我們要考慮。像計程車司機考試的項目要不要減低,讓大家一次就可以拿到,這個是可以討論。而不要說你的可以,而他的不可以,我覺得這個是公平的問題,所以如果你是特許行業,人家有高規管,你不管的時候,我覺得這時的公平問題一定要處理好。
像你說Airbnb、日租套房三百六十五天都出租,但可以不用有消防檢查,所有的管制都要解除,只因為他說他是日租套房,如果我今天把旅館分成一間間,可不可以也說是日租套房?
如果現在突然一個東西進來說要做一個東西,可是不要受管制,只因為我說我是共享經濟,這個地方就會有國發會所講公平的問題。我們要討論的不是你是傳統行業而阻礙其發展,我覺得不是這樣的角度,要開就都開,像Uber說用白牌車,要開就都開,如果全臺灣的老百姓說以後計程車都可以不用考職業駕照的話,那我們就都開,也不用營業車,但不要有人要這樣、有人不用,我覺得這就是有公平的問題。
我覺得有兩個部分要先釐清:如果共享經濟所做的東西並不是高規管的特許行業,那就本來沒有在管,但如果做的是高規管領域的話,本來人家在做的時候,是要很多的成本,我想我們從商業的角度來講,compliance是花很多成本在做的。
因此我這裡有幾個問題,共享經濟在我當時要離開前,我覺得就是發現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部會,因此我覺得要有一個原則,至少讓大家知道什麼是共享經濟,不然真的是在政府當中,每個人都好像掛共享經濟(因素),然後所有的法令都不用管,應該不是這樣,應該至少要有一些原則說這個是屬於共享經濟,因為有共享經濟,我們再來看共享經濟要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處理。
偏偏在公部門其實有很多的限制,也就是我們現在整個制度,就像剛剛林參事講的,比如法律規定的就是這個主管機關,我從業界進政府,才知道這一部機器實在是太複雜,套用一句話,我們都已經在用智慧型手機,(政府同)一般的手機,該改版的,但卻沒有改版,我想唐鳳政委在做的,也就是希望如何把這個東西做得不要讓大家這麼辛苦。
剛剛聽到一句話感觸很深,像Ubike沒多久,現在已經變成傳統產業(笑),這個是我今天晚上聽到感觸最深的——因為Obike出來。不過從這個例子,我們大概也可以有一個認知,這個世界真的變化太快,快到在公部門的同仁很辛苦,因為要趕上這麼快速變化的環節。
今天其實滿高興,當時在座的一些部會在後續都有相關進展。
大家好,我是蔡玉玲。
這一次g0v(活動),我除了是贊助者,我也希望企業界多贊助,因為基金會不希望政府的資金,希望是企業的贊助,所以g0v的志工跟企業可以手牽手,真的可以做到一些改變臺灣的困境,我覺得這個是我們大家要一起做的事。
因此,我現在只要有演講,我一定主張小政府,只要有演講,我一定主張剛剛講的負面表列,小政府就是負面表列,只有管該管,其他就不要管,還有我們g0v的精神,我覺得應該要讓更多的企業知道,因此我現在其實要到企業演講都會介紹g0v,因為我現在也是hacker(笑)。
立法委員也會找你去問為什麼這樣裁量,動不動被告背信,這個已經影響到國家的運作,因此我認為如果不能建立一個可以彼此信任的社會,因為你只會看到更僵硬的東西,你只會看到大家都不敢授權,一個綁一個、我綁你、你綁我,大家就綁死了。這個是大家共同的責任,這並不是誰的責任。
這個部分,我想要跟大家討論一個問題:臺灣這一個社會,我們應該要嘗試建立一個彼此信任的關係。因為現在沒有信任關係,所以法條本身就是剛剛講的,明明世界變化很快,很快的話,就是要有彈性。如果沒有彈性的話,就因應不了變局。這個在公司是一樣的,如果今天要改授權給底下的人才會有發揮的空間,但是現在變成彼此都不信任,然後又有立委跟監委的壓力,導致政府運作僵化。坦白講,我滿同情留在行政體系的同仁(聽眾笑),我覺得很多同仁想要做事,但是很多事綁手綁腳。
閉鎖型公司的時候,最早是想要全部修,全部修就是幾百條,困難度明顯是高的,所以後來加一個專節,十四個條文把閉鎖型的概念放進去,前後概念花不到半年的時間,立法就全過了。現在公司法要全修,四、五百條,我們可以瞭解困難度是存在的。確實立法技術某一個程度滿專業的,這個應該有更多的法律人要進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