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縣政府有沒有想法?除了依發展觀光條例收費之外,規費的部分你們有沒有討論過或者有沒有什麼想法?
但是漁民在經濟條件相對是屬於比較弱勢一點,是辛苦的人,所以收取費用的部分,我們暫時沒有考慮,但是我們要尊重縣政府的意見。
暫時沒有考慮,因為將來會收取觀光保育費,主要是對業者和對去消費的人收取,他們是有這樣的能力。
但是無論是小琉球或者是蘭嶼的禁漁,都是出自於漁民本身主動的意願,他們主動站出來要護魚。澎湖地區(南方四島)當地的漁民雖然支持護魚與海洋資源保育,但目前尚未主動站出來,而是當地部分保育人士提出來希望這樣子來做,這兩者之間是有落差的。
他們並不是明文公告某一些縣市不能進來,而是限制船舶的噸位或動力。像小琉球規定3海浬以內限沒有動力的小船可以進來,而蘭嶼是限制6海浬以內10噸以上的船不能進來。
公開講不知道好不好,也許我們理解錯誤。
但是,有可能是望安或者是東吉嶼上的居民可以免費接受訓練,而來自台南或高雄地區的,就可能收取2/3或1/2的費用,兩者有一些差距,我們期待用更實際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如果我們的提議獲得各界支持,未來我們會開辦潛水訓練或者是環境解說訓練,凡是願意來參與的,我們都很歡迎。
也就是補助這一個地區的主管機關,可以拿這些經費來做跟漁民保護或者是漁業設施有關的建設,又或者是拿這個經費來僱用當地的人來作海域的巡查,又或者是可以運用這些經費人來幫忙漁民轉業,例如訓練他們的第二專長之類的。
不是,我稍微更正一下,不是「漁損」,而是「定額補助」,如果那個變成損害賠償,那問題就複雜了。
那怎麼辦呢?我跟陳委員、跟縣長都曾提議報告過,也就是每年撥付定額經費,放在由各機關代表組成的專戶,專款專用於當地,漁民才可以真正受惠,這樣政府要做的事才有一個模式可以依循。
可是,我也知道事實上漁業機關沒有辦法提供這麼細而且正確的資料,就跟現在有人要求我們提出所謂「東西吉廊道」的資源條件跟詳細魚類資源一樣,我們也提不出來,因為國家公園法和國家公園計畫都沒有這一塊分區,我們不可能未卜先知,事先就這個區域進行調查,我們的調查範圍都是國家公園整體性的。
也就是說,當地有多少漁民、漁船,漁民年所得、魚獲區域等林林總總的問題,都必須要漁業機關提供給我們,我們才能執行。
這個就牽涉到漁民在這一個地區因為禁漁,而少捕了多少漁獲的問題,而且必須計算得很清楚才有辦法執行。
此外,立法院陳委員認為如果要做禁漁區的話,當地漁民如果有經濟上的損失,就應該要給予適當補償。
當然,我們的想法還須要再協商。假定這樣的處理方式可以被當地大部分的漁民及居民接受的話,甚至連保育界也可以接受的話,它的做法跟現在的做法,其差距就只有一般管制區的底刺網是增加的,其他暫時沒有變動。這也就是我們宣示的階段式、漸進式推動禁漁的實際作法。
因此我們認為與其大家花這麼多的力氣,去弄一塊小小的禁漁區域,對於當地的自然環境、漁業保護未必具有良好效果的情況下,以及現在把大部分的工作都放到國家公園管理處來看,是不是乾脆支持我們的想法,把國家公園區域內的底刺網、流刺網具先禁掉?這樣似乎反而比較有整體性的實質效益。
季節洄游性魚類抵達的季節,剛好是冬季,而在這一個地區從事旅遊、觀光活動的季節剛好是夏季,兩者的時間其實是錯開的,也就是兩者的相互干擾是相對輕微的。如此一來,海洋資源保育、旅遊觀光活動與攸關漁民生存權益的傳統漁業活動可以同時兼顧。
根據這兩個原則,所以剛剛營建署的同仁報告,期望整個國家公園區,能夠把影響最大的底刺網先完全禁止,而在海域特別景觀區,也就是國家公園比較重要的區域把流刺網也禁掉。但是,為了維護當地居民繼續捕魚的生存權益,也就是在季節洄游性魚類抵達本區域時,仍然維持流刺網捕撈洄游性魚類的傳統漁業活動。
第二,要選擇對於海域資源保育影響較大的項目,先行處理。
第一,要選擇比較大面積、資源條件充分的海域來做,效果才會出來。
我不願意再講這些口水。我們來把禁漁的作法講得更清楚一點。海域的資源保育,如果僅僅是一個小區域的完全禁漁區,它所能夠發揮的效果其實是有限的,我們曾與學界、漁業界、海洋保育界人士多次交換過意見,他們大抵接受以下的說法:
提案人之一是蕭再泉先生,他是負責在這一個海域執法的警務人員,你說他不懂國家公園法,我想他應該會很難接受……。
那可否請他們說明一下,有哪一件事是他們會去做的?
除了這一件事之外,哪一件事是其他相關機關願意做的?沒有了。但是沒有關係,該歸國家公園管理處來做的,我相信我們也有肩膀願意出來承擔。
我剛剛條文看是「會同」。
我一直認為今天這一個議題就是劃設完全禁漁區,既然是禁漁區,那就應視之為純粹的漁業活動,這也是這個案子為什麼主辦機關是農委會,而不是內政部的原因。但是,我聽到現在,看起來所有的事情全部都是國家公園管理處要做,我現在想請問大家,除了觀光局的部分,我們要會同擬訂說明書之外……
我是不是可以順便補充一點意見?
在這一個區域本來就不限於島上的居民捕魚,來自於台南、高雄及望安、七美都有,只要是在洄游性漁類的季節,進入這一個區域捕捉性洄游性漁類,都視為傳統的漁業活動。
既然這是當時為了保護漁民捕魚的權利,事先協調好的結果,那麼每一位漁民都可以進入這一個區域作業,沒有必要再特別公告要求漁民提出申請,以避免變成擾民的行為。
我來回應一下。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計畫書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是規定國家公園管理處「得許可既有傳統之季節洄游性漁業活動」,但這是基於在保護漁民權益的前提下。在國家公園劃定之前,經過一定的程序與說明協商後,由漁業機關先行劃設為禁漁區,國家公園計畫書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再於納入,這個是當時協調的結果。
但即使只是期中報告,我們的審查報告書及審查意見,都已經公開在海管處的官網了,所以這些資料是很容易可以查得到。如果漁業署還是覺得不方便,我們可以提供電子檔和印出紙本,趕快送到漁業署,謝謝。
剛剛漁業署提到的研究資料,這中間有誤會,那個案子才進行到期中,還沒有到期末,所以暫時還沒有全面性的成果。
不好意思,請給我30秒。
最後,我相信大家站在同一船上,才能夠獲得人民的支持,以上報告,謝謝。
因此,我們前面所提如何幫漁民轉型的配套,就變成相信的人叫好,不相信的人說是空口白話。
但是很遺憾的是,這需要時間,沒有辦法在半年、一年內讓大家看到成果,然而提點子這個提案,卻是要我們在短期間內做出政策處理方向。
因為我們發現漁民有基本航海的知識,他們大部分有船跟熱忱,缺少的是海上安全救難和環境解說教育的技能,如果能在這個委託案當中,透過專家訂定完整的配套,逐步實施,使漁民獲得這些技能,我相信漁民會是很好海上的解說人員及安全救難人員。如果漁民能在這一個地方賺到錢,那麼,要不要再出去捕魚就變成是漁民的一個選項,而所謂的輔導轉型轉業就可以看見曙光。
有關於當地漁民的轉型,當我們知道提點子這個案子成立之後,我們立刻在107年籌募了一些經費,希望趕快委託專業機構,如何把國家公園的區域,哪一些區域適合做浮潛、哪一些區域適合深度潛水、哪一些區域適合釣魚、哪一些區域適合水域活動、相關的使用限制與管理規範為何、漁民生計如何保護、如何幫助漁民轉型做通盤的規劃。
可是,我看今天漁政機關提出來的文字似乎不是這樣,很有再作一些修正補充的必要,希望這是我的誤解。
這個海域是不是所謂的專屬海域?當然不是,在這一個海域當中,不管是國家公園法或者是漁業法,其實各自有各自主管的權責。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理論上我們要面對這一個案子時,應當是國家公園跟漁業單位一起攜手合作,一起努力要如何幫助漁民轉型才是,就像漁業主管機關102年劃設的澎湖海域各個禁漁區,103年籌設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時,基於尊重與政府施政一體的概念,國家公園計畫即參照各個禁漁區範圍劃設。
但是今天在討論這個提案議題時,卻讓我很有一些感觸。我個人認為漁民權益的保護當然跟漁業單位是有很密切關係的,如何來協助漁民轉型,當然跟主管機關有很密切的關係!
我從事公務生涯已有三十幾年的時光,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認為政府是一體的,任何問題的解決是需要各相關主管部會大家共同努力一起做,才比較容易看到績效的。
可以。
但因為他是保七總隊第七大隊的現職員警,他是否能夠代表保七總隊立場和意見,我覺得應該要先請保七總隊來篩選。
我看到名單上有蕭再泉先生,我沒有意見。
是不是可以請示說明一下「潛水愛好者」,某種程度就是潛水業者,邀請他們進來,是不是恰當?是否可以更精確一些?
以上五點補充報告。
未來就算大家討論的結果是可以接受提案人的提案,但是在範圍上可能也必須做某種程度的討論。
連居民居住出入的港口、通道也被劃為完全禁漁區,這樣的提案在將來實務的執行上,也會很容易產生其他的問題,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也事先把它提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