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以今天討論的狀況,對於農委會之後再做簡報的部分,有沒有哪一些事情再確認?
所以做的這個心智圖是幫助大家在做簡報前的沙推,大家可以依照今天討論的結果、逐字稿、心智度盤點出來的結果來想簡報的架構,因為背後的邏輯是依據原本的提案、農委會對於這一個議題的整理,再到今天的對焦,所以脈絡其實依循著原本議題討論的方向,有顧到提案人方、也顧到農委會對議題的認知,然後我們最後再整理。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到時因為協作會議當天主辦機關會大概有50分鐘的時間來說明這一個議題,我們就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說明,會更加地有脈絡及生動,這樣也比較可以幫助大家理解。
所以剛剛過程中的梳理對於我們的討論很重要,因為這個就會定調我們對於這一件事的認知是否相同,像我們講一句話或者是放一個資料,其實我們不知道每一個人對這一筆資料的脈絡是什麼,所以我們才會這麼在意箭頭是不是要拿,大家是不是認為這樣都是正確的,把大家認知的脈絡都是在同樣的基礎上,透過這樣的過程中,我們也可以漸漸地去找出我們可以聚焦的方向有哪幾個,因此今天找出這三個。
所以剛剛有把一些案子的重點、方向打一些星號在心智圖上,這有三個重要的主軸,一個是透過現有法律執行的一些問題去解決,另外一個是針對預防的部分,也就是推動動物生命教育可以這麼做,第三個比較是怎麼樣後續蒐集資料,然後幫助大家對這一件事的認知,可以是比較依據實際上的數據與案例,看起來這個議題應該就分這三個面向。
農委會有相關的嗎?
這個是我們建構出來的脈絡,如果脈絡從執行面去解的話,有可能可以解決最上面的問題?
對。
如果目前的脈絡從整個架構來看是可以看到兩個面向,一個是預防、一個是後續的處理,預防的脈絡是推生命教育的點,後續的是法律修法。
最後一個問題是如何有效解決虐待動物層出不窮的問題。
所以這邊顯示有人執行是有問題的,但是我們要做的是解決問題。如果把比重放在現有制度的話,而忽略掉原本的問題要被解決,重心放的地方是不是有一點錯誤?
我只是說其他的比重要一樣,其他的也要,我並沒有說這一串不討論。甚至是其他的可能性,不然會一直侷限於現在的迴圈,到底真正的問題有沒有被回答也不知道,我們可以保證這個法修完,下面的問題都解決了,動物案件問題就不會再發生。
這個回歸到注意力放在上面,是跟媒體有關係,所以是一個生態的問題,但是我們要不被生態所左右,變成我們現在要討論注意力放在這邊,這個是可以控制的。
其實,心智圖的展現可以某種程度上很實際展現著重的點在哪裡,目前看到著重點不是平衡。
我的意思是,現在的法要修是一個方向,但是我們可以接受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就是用法去解決,如果不是只有這個面向的話,是不是要花一樣的比重去討論生命教育,因為這樣看起來其實討論的份量在生命教育很少,協作會議其實是希望可以用更多元的角度來看這個議題,並不是受到某一種侷限跟框架,又或者是偏誤來討論。
你會發現很多討論是現在法遇到的一些問題,但是如果回到核心的問題,也就是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是不是可以直接回答上面的問題,我們應該要花更多的時間在上面。
你覺得證據是這樣子嗎?
會造成蒐證不易嗎?或者是難以認定?
有一張「民眾與政府認知不同」,到底是哪一張的原因?
也就是現有的動物保護法。
如果要針對細碎的內容,其實也可以非同步的方式調。
應該要在這邊辯論。
這個沒有要質疑法律的問題,法律這樣定,但是實務做就是會有這樣的落差。
意思是案件層出不窮的問題點可以去看這邊的現象,這邊的箭頭不是因果關係,應該是這樣說,但是大家是不是能理解?
這邊會這樣寫,因為藍色是事實的意思,我們會挑戰每一張寫出來的東西背後是不是有事實的依據,所以虐待動物案件層出不窮,可能因為從這邊來,所以剛剛講這個箭頭,我可以理解為何想說箭頭要往另外一個方向畫,但是這邊的邏輯是事實佐證,因此才會連出來。
我們就是按照事實怎麼樣去畫,具體哪裡不一致?
虐待認知不同應該是蒐證問題不易的緣起。
標準不一樣,是不是就回到認知不同?
意思是因果關係。
該罰沒有罰到是蒐證的結果,但是蒐證不足是如何造成的?
這部分有更多的資訊嗎?這一張卡怎麼出來的?
應該是嚇阻力不足,而造成動物案件蒐證不足,如果箭頭是這樣指的話。
大家都可以理解現在的調整嗎?
你罰都會有問題,所以加重也會有問題。
所以它會適用到加重罰則也有問題,因為其實是其中的一種。
所以上位可能要另外開一張,也就是本身罰則的問題。
我的意思是不會再加重脈絡,而是罰則本身的限制,不會因為要加重才有這個限制,是要罰都會遇到問題。
所以不是加重的問題,而是本來罰則就有問題。
不會因為你加重罰不到,是本來就罰不到,不會因為要加重才罰不到。
但是罰不罰得到跟加重罰則有關係嗎?
所以我們要改它的用語嗎?也就是傷害動物難以判定,怎麼樣的論述才是比較精準的?
這兩個事情有一點關係、也有一點沒有關係,有可能蒐證不足而難以認定,但是也有可能是蒐證到也難以認定,所以難以認定到底是怎麼造成的?
如果我們不知道怎麼放在哪裡,代表我們對這一件事的思考脈絡清楚,因此才會不知道對到哪裡,因此我們還要釐清一下到底虐待傷害動物程度難以認定是在哪一個討論的脈絡裡。
所以剛剛的問題還沒有被解決,為什麼放在這個地方?
應該是這個問題在先,才會用法去解決?
但是這一件事跟「虐待認知不同」的關係是什麼?
全面檢討的原因是有傷、沒傷難以認定,所以全面檢討是一個解法。
所以證據要跟著論述走。
有傷、沒傷跟傷害程度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你寫「傷害的程度難以認定」是你已經認定有傷,只是程度不同,所以跟有傷、沒傷的脈絡……所以我才會覺得應該放在「動物保護法加重罰則」,是不是因為傷的程度難以認定,所以罰則要怎麼罰,很難認定。
我想請問一下,虐待動物傷害難以認定為何放在「虐待認知不同」的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