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邊提案人也是你們認識的人嗎?
我沒有要指示的意思,我只是確認一下(笑)。
……都是書面嗎?並沒有電話或見面過?
你們有提到一件事,因提案人有動員相當多人,所以你們疲於奔命,你們有沒有跟提案人互動過?
我有看到綜合的時程回覆,也有看到你們有按照時程回覆,同樣回答八成的文字。
兩邊都沒有?
瞭解。謝謝。
這個跟人民團體法的檢討是有關聯的嗎?
溝通的(管道)是……因為這是行政院的自媒體,有7,000人連署就是7,000人訂閱我們的報刊,但是跟他講清楚,扣掉1,785個的人,(其他人)其實不知道你有打這一通電話,會把釐清的爭議點,自己整理過及跟他確認無誤之後,我們先用一個先期綜整回應的方法,先讓7,185個人知道聯絡過提案人,以及訴求是這些,連署跟實際的訴求有落差,這樣才不會變成兩個月過去了,突然內政部自己歪樓之類的,我們要把權責講清楚。好,全部就是這樣。
所以你們一開始有做時程上的回應嗎?幾日已經聯絡提案人?
這個是很有意思,通常能夠讓5,000人連署,勢必是讓社會上很熱的東西推的梗,但是事實上並不完全相同。
瞭解,雖然他們能夠找到7,185個人連署,是因為刊了這一個東西(網站show「Join」平台網頁),但是經過爭點釐清之後,發現這兩個並沒有太大的關係?
你們釐清的時候也沒有講到?
如果有跟回應者溝通的話,也請一併更新一下到目前為止的狀態。
因為我們今天一樣有逐字紀錄,也有請青諮(委員)來旁聽跟指導的功能,所以我想最簡單一開始先輪流自我介紹一下,包含部會、職稱及在這一個案子裡面所扮演的角色,好比像協調或者是窗口或者是流程在部內讓我們青諮委員知道,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請開始。
其實今天並沒有說應該要怎麼回應,我不會有任何的指示,只是想要瞭解一下,因為大家手上都有性平相關的連署案正在處理,只是想要知道在回應時程上及在聯繫提案人這兩件事上有沒有我們可以幫忙的地方,其實一開始的想法只是這一個而已。
謝謝大家今天過來,其實這整個會議的目的是希望跟「Join」部會的PO們見面,所以在此之前,國旅卡那一案也有約交通部、國發會及人事總處的朋友們來討論。
如果沒有的話,非常非常感謝大家,今天討論了這麼久,謝謝。
還有沒有其他不在議程裡想要討論的?
因為我們整個設計的目的,只是要在跨部會討論的時候,不會有像剛剛我們要幫不在場的資安處進行討論的情況(笑)——至少先確定各部會都有人在那個群組裡,當然不限於一個。這個是具體回應。
但是我還想要講的是,當然PO也可以說通過來講,只要到我的就一定要copy誰,也就是對於通案,這個部會裡面維持兩、三個PO,一定copy到的情況,我相信這個都沒有問題。
我相信應該是要copy到PO,而不是只能copy到PO,我們在之前發通知的時候,其實是有一個複數型,也就是PO一定會被copy到,但是不表示只copy到他;另外一個,PO可以說對於這一個個案,跟這一個個案所有相關的,比如可能覺得哪一個人更適合,所以這案那一個就變成PO了,或者這一案還是要involve,但是一定還要copy另外一個人,也就是針對這一案在那個部會會是兩、三個PO的情況。
最後那一步變成是我們自己在PO裡面討論,國發會的PO也是在PO群組裡面,如果要上的話,當然要附上資料,但是不上的話,我記得當時講的是以中間的討論過程直接當結果了,不再寫書面的理由。
最後有沒有不在議程上,而大家想要討論的?Peggy。
然後這一個要點本身也會放在「眾開講」上面討論六十天,所以在這六十天是對任何要點的字樣或某些地方——「應」寫太多,應該改「得」——不管跟國發會聯絡或者直接在平台上討論,六十天結束之後,要點才會真正進行修改,是這樣沒有問題吧?
不一定在這一個會議上面提,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繼續提出。
瞭解,這樣有聽懂。所以附議完成了,但是部會可以選擇說在回應期程的那一個點上說我對這一個回應期程是到隔壁版回應,這個是國發會可以接受的一個狀況。這樣應該講得滿清楚了,不知道各部會操作上有什麼意見?如果沒有的話,竟然已經十二點二十一分了。下一案。
對,就併案。像酒駕、性平、同志婚姻的十一個案都有看到過,我們還是往併案的角度去處理,只是如果國發會一時之間沒有做併案要求的話,部會也還是可以做併案的要求,我只是要確認這一個?
我們再釐清一下,也就是連署案不需要過門檻的時候,國發會跟部會就都可以獨立做這一個判斷,只要任何一邊做了判斷,它的連署就停了,是這個意思嗎?
其他關於這一個重複性的提案,目前是以國發會來作判斷,如果國發會判斷它其實是不一樣的提案,部會目前不能說不,對不對?我們是不是就是要處理?
是不是大概這三層?
3. 而最壞的情況之下你先公布了,至少你可以回過頭來,去跟連署的人作詳細的說明,而不是不用說明。
2. 不然至少在公布的時候,要考慮到連署的主要訴求,在公布政策的時候一併正式回應連署;
1. 政策的公布期程先參考連署上面的期程,要的話就是連署先回應完,我們再公布;
如果沒有額外意見的話,我們可能就是以Peggy的看法為參考:
不過說不定有?在場的先進可以提醒我(笑)。
但是我自己是覺得不管空間有多少,去撤掉一個已經八千人連署的案子,而沒有給很好說明的話,我看不出對政策的益處在哪裡。
理解。以國旅卡的政策,其實也並不是完全沒有影響的空間,雖然看起來試辦一年的這件事不一定能夠完全取消。
最好的情況下是因為有這一個案,所以政策頒布的期程做一些協調,但是即使是這一件事做不到,應該是當作政策頒布先後另外多一個溝通管道,可以這樣講嗎?
這邊的意思是說,我們並不是因為政策頒布,所以回來撤這一個案。
所以綜整Peggy的意見,大概的意思是畢竟就是六十天,所以連署到好比像四十天或者是五十天的時候,我們正要核定一個案子了,Peggy的意見是說寧可等這十天過去,你回應他,然後再來核定這一個案子,不然會造成現在國旅卡的狀況。
只是這並不是個案,而是通案。如果院的政策在提案的過程中,假設Peggy那一案如果連署,但是還沒有具體回應的時候,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就已經修正通過了。這樣子的話,是不是這一案就不連署?是不是應該要撤掉?可以請Peggy回應嗎?
我們要知道,如果不去回應提案人的話,會有很有趣的乘數效果發生。
具體來說,有人在「Join」提說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行業廠商。跟這個相關的政策,先不管圖利與否,已經由院會核定,是不是就不用回應提案人了?
這兩個是有關係的,所以我們直接放在這一個討論事項裡面來討論。
理解。接下來「當我們政策已經決定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以這一個為理由,把還沒有回應的附議案撤案」,希望在會議上面提請討論。
對,我們舉實例,好比目前已經連署八千人的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行社,如果又來一個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遊業,這兩個不一定百分之百一樣,但是九成五一樣,這個目前是國發會會判斷,而國發會會判斷的原則,在你回覆提案人的時候,這個也是一對一的,還是會公開?
對,以目前的規定大家有沒有覺得需要修改?不然就這樣。
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就下一個討論案。
至於可以協調到什麼程度,我覺得自己要看個案來判斷,很難一定可以協調到什麼就協調到什麼程度,但是至少著手去做這一件事是可以做的,但是在要點裡面不需要規範到太誇張的程度,就是他可以這樣子處理,這樣就可以了。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