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以公司名稱的部分只有在「四」的時候才需要討論,「三」不用討論。
對,但是到「四」的時候因為放在公司名稱裡,非settle不可。
對,如果主持人有更中立的字,我們隨時換掉。
他並不是拉掉,他是加一段。
對啊!或者是「非傳統營利」就……
這個兼具社會使命公司。
可是如果「三」、「四」的時候,如果那一個專章的名稱叫做「非傳統營利型公司」會發生什麼事?
對啊!
對,但是這個詞之前不在學者的考慮裡,是因為他們希望公司名稱裡內嵌這字,變成「众非傳統型營利股份有限公司」(笑)。
不需要啊!它還是可以叫做「非傳統營利型公司」。
我們只有在「四」的情況下才有需要討論這一個議題,我們在「一」、「二」、「三」,不管是公示鎖定、公訂標準並且鎖定,我們都可以叫做「非傳統營利型公司」,因為公司名稱裡不需要有這幾個字,我就不會需要叫做……
……非常不爽。
好,我們就確定了,商業司到十五。
對。看主持人怎麼想,我們可以壓縮到讓他們十五分鐘。
所以我們那天的討論不會有哪些優惠措施,因為我們討論的畢竟還是《公司法》的範圍;但是有人發言我們不能阻止他,大概是這樣子,這樣ok嗎?
對,由主管機關定之,大概就是這樣。
其實《公司法》裡,最多只能說對於這一個型態可以訂定優惠,但是內容怎麼樣都不會寫在《公司法》裡。
但是無論如何優惠措施不會寫在《公司法》裡,因為這個不是《公司法》的範圍,但是我們可以預期如果最後通過是「四」版本的話,就會開始出現優惠措施,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在《公司法》裡。
對,本來連菱形都沒有。
對,你要是菱形,你要是ISO26000形狀才進得去之類的(笑),所以不是菱形的朋友就會覺得這樣等於是獨厚什麼之類的,這一種聲音就會跑出來了。
但是這個門的形狀非常特定,你要是……
對,可以。
所以開一點點,這樣講有沒有錯?但是當然很多人不買單這一套(笑)。
你必須要有盈餘分派、資產轉讓、鎖定章程的這一些條件才能變成社會企業,不然你就回到以營利為目的就好了。
對。
但是「一」、「二」可以反過來說開很多。
他說的是我開一點點……
……他會知道監督機制,但是不會到優惠措施。
這一次《公司法》純粹是希望大家在組織上可以比較有彈性,但是如果大家最後的共識是第四種的話,想必接下來會有配套的法案出現了,即使這樣還是不在《公司法》裡。
應該是說第四種如果未來要訂,不會訂在《公司法》裡,會訂在別的地方。
這樣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右下角的那一整套,在這一次《公司法》修法裡面,他們乾脆不考慮,就是沒有稅收減免、沒有採購計畫優先考量。
先回答主持人的問題,《公司法》這一次修正是以鬆綁為主要的目的,以前《公司法》是高度監管,而且是對於中大型公司,可是臺灣中小型公司是主流,而社企我們知道微小企業是主流,所以本來《公司法》的高度監管,本來就不是很適合這一些東西(指社企),所以相關包含勞務、信用出資這一些東西,在這一次修正裡面全部放寬,所以社企這邊如果反而收緊的話,也有人說這個跟你們《公司法》的精神不一樣,所以他們才會參考即使要收緊,也比較往美國那一個「Benefit Corporation」的那個方向走。
在登記平台上有一區是所有正在鎖定章程的公司我們把你列在這邊,這樣投資人才不會把你搞錯,以為你只是要賺錢,所以「一」、「二」只是差別在於要不要多做那一件事,就是「非傳統營業型公司」。
「二」的話比較是不是法的部分,但是行政上一定有原則。
謝謝,自自然然的狀態。
高興就好。
可是如果在商業司的角度,「二」要多做一件事,就是他們要在公司登錄平台裡面,把有鎖定的自己放進去,「一」的時候是連這一件事都不用做。
……當然是「二」、「三」中間,沒有錯。
你的意思是說,法律之於社會是整個《公司法》先不管社企,他的引導作用跟……
所謂反對修改《公司法》的意思是,並不是修改第1條,而是把任何形式狹義的標準放進《公司法》,他們的理由就是剛才講的這些,贊成的理由是這一些……
不管廣義或者是狹義,現在都算,所以名字裡有一、二期登入多少、調查多少,然後調查目前active之類的。我們在以前覺得我們應該要先行政、後立法之類的,這個原因你應該比我熟,但是這一個各國最近的趨勢是已經開始用比較彈性的方式在立法了,不像早期那一波一樣很嚴,所以美國現在有所謂的「Benefit Corporation」的運動,英國是早期比較嚴的CIC,我們可以比較兩個寬、嚴狀況,就是在法裡面之類的,所以這個就會稍微唸過去。
以簡報大綱說社企沒有統一定義;行政院的社企方案說兩個定義都是對的;廣泛型是說任何組織不管是不是企業,反正就是這樣;狹義型是說不管是公司或者是基金會,章程應該鎖定、報表應該要簽核,應該要盈餘提撥,這個是狹義。
我們可以看一下線上會議討論版,也是十六頁,我覺得主要的只是改了一點措詞,但是並沒有太大的實質差別。
對,昨天有上一個新版的,就是hackpad那一個新版,但是兩個的差別並不大。
接下來經濟部會作一個報告,還不錯的是他們沒有既定立場,就是商業司的簡報,目前我們在網路上看起來,他們是採取社群同意什麼、他們就做什麼的態度。
但是這個的意思是:主持人唸過一次的目的是,主持人藉此表示你不是站在哪一邊,你理解到大家都有各自的想法,這也沒有絕對的對錯,但是因為《公司法》要修了,我們還是要討論到大家雖不滿意但是可接受的狀態。所以你的五分鐘,按照我們之前的經驗會是這樣子用。
所以我不確定pros and cons我們能夠講到多少,但是我會覺得比較好的是,這四個端點你可能都用一句話來說主張這個的人在留言的時候,覺得它有什麼好處,但是反對這個的人指出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就是可能這四個都pros and cons講過去,但是這個是主持人的綜整,這一個綜整可以用賴致翔的那個作為底稿;你也可以完全推翻掉自己寫,這個不重要。
而且哪一天他經營狀況不好了,他也可以把這個拿掉,就是股東會同意就好了,就是沒有鎖定性,大家不會覺得這一家公司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個社會問題,所以「一」跟「二」還是有一點差別;「二」是這家公司存在是為了這個,「一」是高興的時候就來做一下這個。
但是事實上它不用符合任何標準,它自己說了算。
所以適用放寬後的第1條和第23條,然後它也可以說是非傳統型營利公司,好棒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