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主持人的問題,《公司法》這一次修正是以鬆綁為主要的目的,以前《公司法》是高度監管,而且是對於中大型公司,可是臺灣中小型公司是主流,而社企我們知道微小企業是主流,所以本來《公司法》的高度監管,本來就不是很適合這一些東西(指社企),所以相關包含勞務、信用出資這一些東西,在這一次修正裡面全部放寬,所以社企這邊如果反而收緊的話,也有人說這個跟你們《公司法》的精神不一樣,所以他們才會參考即使要收緊,也比較往美國那一個「Benefit Corporation」的那個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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