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區域所有遊客每人每天需繳交新台幣300元的「生態保育稅」,所有許可進入南方四島營業的船隻以後達到滿額100艘,每艘20人(包含觀光、浮潛、潛水、釣魚)每日進入國家公園最多容許人數2,000人,將收取的生態保育費,用來設立基金專戶,專款專用,用以聘任「生態觀察員」,以下請參閱。
下一條請參閱。
上述辦法將可為當地創造50個船長職缺,100個生態觀察員職缺,這150個工作機會將由設籍於南方四島、望安、七美鄉區域內住民優先聘任,讓漁民轉型生態保育、導覽、監督等工作。
三、 每艘進入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遊艇、潛水、觀光娛樂船隻必需聘任一名「生態觀察員」——這個是這一個案子的發想——隨船方能進入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生態觀察員」須以設籍於南方四島、望安、七美鄉之成年居民為優先聘用,主要負責隨船監督遊客、潛水員、釣魚管理、生態導覽及環境保護。
二、鄰近澎湖海域之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等五縣市,每縣市特許進入澎湖南方四島遊艇、潛水、觀光娛樂船隻配額各縣市為10艘。
一、許可進入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之澎湖縣籍遊艇、潛水、觀光娛樂船隻限額50艘,營業內容為載客於南方四島間登島旅遊、潛水、浮潛、及經海管處許可地點釣魚,每艘船隻船長必須為成年澎湖籍居民,每艘每日遊客量限額20人。
現在小琉球的觀光人數已經飽滿造成環境壓力,當然南方四島目前觀光人數不夠多,這個總額管制的想法是以保育及觀光併重,避免造成國公園環境負擔。
我在這邊也有提過別的措施,像有提過生態保育稅、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觀光娛樂船隻及遊客總額管制辦法參考。
(播放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TyCR925LFU)大家看到比較小的魚是烏尾冬,大概有數千隻;另有紅魽;下面是銀紋笛鯛;這一些烏尾冬每一隻都有4指幅的手掌大;因為看到這一個場景,所以讓我很感動,我覺得澎湖也有這麼好的一塊地方,這麼好的資源,臺灣目前很多地方是水清無魚的狀況,然而這一些(錄影片)裡的紅魽都很成熟,大概都5、60公分以上,等一下可以看到整群的銀紋笛鯛,本來是打魚的葉生弘先生估計,大概有5、600隻,如果全部抓起來,市價格是200萬,但如果在這邊作種原,那個價值會更可觀,因為這個是保護了3年之後才有這樣的成果。
接著是東、西吉廊道水下的現況,這個是我今年4月份拍攝的,請給與會的長官看一下。
比例上來講,因為人口的比例是重要的依據,比例上來講佔澎湖總人口數0.6%。
(簡報第6頁)經過60天的連署,總共人數有6,157人,各縣市統計的人數表,我們看到新北市、台北市人口最多,澎湖縣664位,是佔所有縣市裡面第三高的總人數。
(簡報第5頁)經過後來的修正,因為畫的範圍比較大,確定修正是紅色框線的部分,東、西長4.8公里,南、北長2.7公里,面積約1,200公頃。
(簡報第3頁)本來這個是國家公園計畫圖,原先提案的是紅色標示的部分。
如果劃設為完全禁漁區,目的並不是禁止捕魚,而是希望保護這個魚群的產房,讓魚群在這裡長大,魚群養在廊道不會消失,而是保護他們長大。
國立海洋大學教授陳義雄博士在東、西吉廊道發現世界新物種磯鰕虎魚,以及3種台灣海域的新紀錄磯鰕虎魚類,也證實這裡是重要經濟魚種銀紋笛鯛、石斑、石雕等的重要繁衍海域,證明這裡確實是澎湖很重要「種原庫」。
各位長官、朋友,我是提案人吳祖祥,在這邊作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東、西吉廊道劃設完全禁漁區的簡報,受限於時間的限制,所以等一下提報的內容,口頭上提報標示的部分,儘量讓會議的時間縮短,如果沒有講出來的部分,就是在PPT請大家參閱。
各位長官、朋友大家好,我是提案人吳祖祥。
這個也是我們終極的目標。
那個是最終的目標。
這個是可以討論的。
下午再補充。
我下次再報告比較明確的部分。
是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部分
他們當地一年有10萬觀光客,都是為了去那邊看當地的生態,大部分的老百姓都以觀光業為生,面積為百分之九十七是生態保育區,只有百分之三是讓當地的漁民捕獵,而且他們的漁法都很有趣,每年創造的觀光財真的非常多,所以非常值得我們參考,給政府單位、漁業單位參考。
講到觀光效應,個人去了一趟加拉巴哥群島,去那邊潛水,大概是十來天,在那邊是全面禁止捕鯊,在東太平洋,經濟的觀光效應真的非常大,一個人在那邊十幾天,可能要花1萬美金,但我覺得去那邊非常非常值得。
我發現食物鏈有一個滿大的問題,最高等級的掠食者物種是紅甘,沒有鯊魚,因為他們的食物鏈還不完整,我相信只要假以時日,海洋食物鏈是會恢復的。
我們跳到水裡面真的非常感動,那一天我看到水下的魚,比我一年台灣各海域看到的還多,如果有興趣的話,我有影片可以帶過來給大家欣賞,我們台灣是可以做得到的,我們台灣有這一種環境、條件,真的可以做得到,就差一個執行力。
在這樣的國家公園中是不能下網,只能釣魚,因此還是有漁民在那邊違法捕魚,因此曾經花了六天的時間就為了抓了違法的電魚,漁民知道後就不會再去了。
說實在的,剛剛有提到觀光效益,其實隨便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很多。我舉我個人的經驗:其實上個月去澎湖南方四島的新國家公園去看,從成立到現在也不過是兩年半,在所有的國家公園裡面算是很新的,也就是兩年半的時間,因為有執行力的關係,南方四島的海域中,總共有三百五十公頃的面積,國家公園警察有一個小分隊共三人在那邊駐守,因為人力不足,所以只能做到東西及廊道在這一個小區域去巡邏跟抓非法的捕魚。
因為這個用公告程序就可以做得到的,我相信我們這邊也有學術單位對鯊魚這方面的研究,確實這個數量已經很低了,所以是不是能夠請漁業署在這一方面能夠有目標、進度表,讓我們能夠瞭解,畢竟是什麼時候這九種鯊魚,慢慢能夠在中西太平洋能夠要求禁捕。
像大西洋有九種鯊魚禁捕,這部分漁業署有沒有辦法漸進式的,我知道一下子多了九種不能捕有困難,現在是大西洋禁捕,能不能回推到東跟中、西太平洋,也就是台灣位於這一個海域。
在貿易方面也強調是進口合法文件,每一年進口上百公斤的魚翅,如果把這 十種鯊魚都比照鯨鯊一樣全面自發性禁捕的話,我相信這樣的量會少一些,而且經過公告的程序,在民間老百姓也能夠體會到政府有做保育的決心,老百姓也知道鯨鯊、海龜、龍王鯛不能吃,如果把這十種鯊魚列出來說不能吃,這時老百姓會知道把這一道魚翅料理取消掉,相信在消費端會減少需求。
我們可以做到自發性禁捕其他十種鯊魚,以四百種鯊魚比例來講是四十分之一,我們是不是可以禁捕到這一個部分的鯊魚在東、西太平洋都可以禁捕,不要讓漁民投機取巧,在中西太平洋,繞過去之後就變成合法了。
我們希望儘量全面禁止魚翅買賣,這是我們的目標,因為要顧慮到漁民的生計、現行的法律,如果做不到的話,剛剛漁業署提到三大洋禁捕物種的規定,在太平洋有鯨鯊、花鯊、黑鯊,我們的漁船去到大西洋有十種禁捕,漁業署說尊重其他國際組織的規定,在鯨鯊的部分是我國自發性禁捕。
各位長官,鯊魚哥就剛才討論的部分,個人有三點看法:第一,我們當然知道漁業署的法令有訂了,在亞洲國家來講,這一些鰭不離身的規定,已經算是比較進步的,而且也有在執行,執行是從去年開始,說實在的,之前是有法令的,但據我瞭解,漁業署沒有執法的能力,一直到去年海巡署的李署長推動之後,才比較強烈去執行鰭不離身,不然我所蒐集到的資料,WildAid Taiwan野生救援網站上有有查到不少的資料,說實在,唸出來實在是不好聽。
今天整個海洋食物鏈已經因為過漁濫捕遭受破壞而岌岌可危,台灣的遠洋漁業也因違法捕撈而遭到歐盟黃牌警告,所以為保護海洋愛地球,洗刷國恥,台灣應率先華人國家立法全面禁止買賣魚翅,讓台灣成為繼亞洲第一個合法同婚國家後,再創「禁止魚翅買賣」成為華人世界保育先鋒及文明指標。報告完畢,敬請指教,謝謝。
截至今天為止,《我國三大洋禁捕鯊魚及魟類物種列表》就在漁業署官網上,很奇怪的是在台灣位處的中西太平洋,台灣漁船只禁捕鯨鯊、花鯊、黑鯊三種鯊魚,而台灣漁船若去大西洋則禁捕鯨鯊、花鯊、黑鯊、淺海狐鮫、狐鮫、深海狐鮫、八鰭Y髻鮫、丁字Y髻鮫、紅肉Y髻鮫、Y髻鮫等十種鯊魚,所以大家常戲稱叫鯊魚遠離台灣還真的有道理,游到大西洋就會受到較多的保護!
因為華人傳統飲食觀念將魚翅宴視為高貴的餐飲,導致每年至少有七千三百萬甚至多達一億隻鯊魚遭到殺害,只為了滿足華人虛榮的口腹之慾,更因此已造成約三分之一物種的鯊魚瀕臨滅絕危機,這對海洋生態環境是非常強烈的傷害。如最近5月17日花蓮定置漁場外海捕獲一尾數量稀少罕見的巨口鯊,業者依現行法規通報,然後呢..........然後牠就死了!
就以2015年「順得慶888號」非法作業、鯊魚割鰭棄身行為,對海洋生態及國家聲譽傷害甚大,台灣遠洋漁業也因此受到歐盟黃牌警告,所以我們強烈主張若漁民違反政府「鰭不離身」的規定,將鯊魚「割鰭棄身」丟回海中任其死亡,其殘忍行為,公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以收嚇阻之效。
重罰割鰭棄身:台灣漁船常被抓到在各大洋非法捕魚,也多次傳出對鯊魚割鰭棄身的醜聞,依現行法規台灣非法漁業最高處30萬台幣的罰緩,與非法漁業的不法利益不成正比,相形之下實在無嚇阻效果。
另外,夏威夷的鯊魚專家曾研究,認為假使虎鯊不覓食海龜,海龜就會大量覓食海草,使海底生態受到破壞;塔斯馬尼亞地區也有類似經驗,少了鯊魚,章魚數量大增,大量覓食龍蝦,人類的龍蝦捕撈量會遞減。
據科學研究,大量捕撈鯊魚可能是某些商業魚種(如鮪魚)種群量下降的原因,尤其是礁鯊,可維持礁岩系統的正常生態,使海洋中幼魚有穩定的成長搖籃。
鯊魚在海洋生態中的重要性,在於牠們既是掠食者,也是清道夫。經過多年演化,鯊魚的覓食很有效率,即使吃其他魚類,牠們也是掠食老病行動較緩的魚類,或是大型海洋動物的死亡遺骸,等於替海洋淨化生態,讓健康的魚種有較好的海洋環境,其種群會壯大,而動物遺骸的去除,亦可使海洋環境較不受污染。海洋是錯縱複雜的食物網,鯊魚位於食物鏈的頂端,有些科學家甚至認為,大量滅除鯊魚將導致整個食物網結構的崩裂。
另外美國邁阿密大學曾將七種鯊魚魚翅作測試,結果發現裡頭都含有「甲氨基-丙氨酸」,這是一種簡稱BMAA的神經毒素,而且平均值高達每毫克一百四十四到一千八百三十八百奈克,這樣的BMAA濃度就跟阿茲海默症患者非常類似,所以吃進身體容易誘發俗稱老年失智症的「阿茲海默症」。
為何「禁止買賣魚翅、拒吃魚翅」?以健康理由來說,因為鯊魚是海洋頂層的掠食者,小鯊魚經過十來年成年後,成長過程中吃過不少的中型魚類,體內已經累積了不少鉛、砷、汞等有毒重金屬,吃魚翅就會把這些有毒重金屬吃下肚,將對國人身體造成傷害。
訴求三,對於漁船捕鯊若查獲其對「保育類鯊魚」有「割鰭棄身」丟棄任其死亡之行為者,公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
訴求二,除已納入保育類動物之鯨鯊、花鯊、黑鯊等三種鯊魚外,請政府並將大白鯊、象鯊、淺海狐鮫、狐鮫、深海狐鮫、八鰭Y髻鮫、丁字Y髻鮫、紅肉Y髻鮫、Y髻鮫等另九種鯊魚(以上物種皆已列入CITES附錄二瀕危物種名單),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違法買賣者,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處以刑責及罰金,並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
訴求一,建請政府立即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將鯊魚魚鰭比照象牙、犀牛角等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不得販賣,違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珍惜漁業資源,保護海洋生態及避免民眾因食用魚翅而吃進毒素危害國人健康,故提案請政府立即公告禁止魚翅買賣,違者將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處以刑責及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