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三,對於漁船捕鯊若查獲其對「保育類鯊魚」有「割鰭棄身」丟棄任其死亡之行為者,公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