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2015年「順得慶888號」非法作業、鯊魚割鰭棄身行為,對海洋生態及國家聲譽傷害甚大,台灣遠洋漁業也因此受到歐盟黃牌警告,所以我們強烈主張若漁民違反政府「鰭不離身」的規定,將鯊魚「割鰭棄身」丟回海中任其死亡,其殘忍行為,公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以收嚇阻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