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的社會企業,我們在看創新的部分,比較不是那麼夠,但是整個社企聚落外,還有一個是青創基地。
我是覺得今年先run,如果成績做得很不錯,我們明年再爭取一次。
是給我們3,600萬,明年會有一個空檔。今年用不到二備金,明年還會再想辦法去爭取。
科技會報那邊覺得不同意,還是先給我們……
所以除了原本的空間要做整理以外,可能也要一些推動的計畫。估起來一年的預算是3,600萬左右,如果按照科發基金的執行規模,明年是107年,執行的費用夠到上半年,因此我們跟科發基金協調,是不是有可能編到明年年底,讓我們後年才有可能納到預算的流程。
我再跟秘書長講如果要搬到那邊,場地要重新整理。另外,既有的社企經費也不夠,希望搬過去之後,讓社企更擴大,因此我們希望朝向社會創新實驗中心的角度來規劃。
我想到空總有一塊APP園區,本來我是在工業局handle,未來交文化部整體規劃,我跟秘書長報告若搬移至APP園區那塊空間是否可行。後來秘書長請示院長,院長也說OK,我們再問文化部,而文化部沒有很明確的答覆是否要給我們。我再找時間拜會秘書長,秘書長說用公文,所以前一陣子正式用公文給我們。
整個故事跟您描述一下,4月官邸本身新聞也有報,因為院長沒有官邸,行政院找來找去,原來金華街這個官邸還是比較適合的。
如果勞動部還是有疑慮國際交流的部分,經濟部也許一起來join也可以。
這兩個事情以外就是平台網絡的事情,就是分工了,其他任何事情,前面兩個主責沒有辦法cover,就是第三個平台網路。
「社創採購」議題比較單純,國際交流的部分,勞動部跟國際有關的議題,就麻煩勞動部主導及召開跨部會的會議。
因此我們是好意,如果是寫中企處,坦白講我們資源也不太夠,勞動部的資源非常充足,如果可以將勞動部的角色提出來,讓大家體認到勞動部扮演這個角色,我們覺得這個是好事,如果勞動部有疑慮,主辦單位勞動部,我們也可以把經濟部再加上去,相關的會議由我們來call也可以,我們這樣寫是好意,希望勞動部在外面來看社企的發展是更有角色,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當然社企又是另外長出來一塊,所以我們這樣設計平台網路社創採購及國際交流,至少在這一個階段,勞動部在國際交流做了非常多的事情,我們也希望用這樣的結構讓外界也認識到勞動部在整個社企的發展,有非常大的投入。
目前覺得原來平台網絡的角色,其實在每一個會報當中,中企處彙整沒有問題,我們也看到勞動部在這當中的角色非常重,在這一些工作主軸highlight出來之後,勞動部的角色比較重,對未來發展也比較好。
任何組織的發展,比如一開始是幕僚單位,也就是中小企業處都一起把它總包起來,但是如果發展越來越好,將來一定會分出不同的單位出來,組織發展、企業發展也是這樣。
的確跟一般契約就採購法上對待沒有什麼不同,但我們會去針對它的特性,如果不符合社會企業,也會在list拿掉,我們會輔導它,讓它的履約條件,是在共同供應契約被接受,不是只單純對外公開徵求社企進來,還會輔導他們。
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要輔導它,如果要設計社企的共同供應契約,在履約能力各方面,要用更寬鬆或是更有彈性的做法,這個還需要討論。
我們嘗試看看,或許可以幫社企產品的出路帶來比較好的出路,不只政府機關,包含國營企業,事實上國營採購力是比較龐大的,因此這一個部分我們將來建置,也把社會企業當作很好的通路,這個是我們未來的企圖心,謝謝。
過去政府的共同供應契約是臺銀在辦的,臺銀比較會從採購效率本身來著手,因為經濟部過去在工業局執行一段期間,工業局後來有一段時間跳出來做共同供應契約,比較能夠從產業面來處理,而謝組長是在工業局做這方面的業務,所以非常熟悉相關法律上的瓶頸,過來中企處之後,我們也特別把這樣的制度帶過來。
我們也考慮將來要跟工程會討論,我們會預期到很多社會企業將來個案履約會有多少問題出來,如果一個真正的採購案如果履約沒有辦法叫出來,事實上相關購後面的罰責是非常重的,包含合約的爭議,可能會被列到工程會第101條——不是101大樓(笑)——一年以上都不能來標,所以個別的社會企業大概沒有辦法去負擔這樣的風險,因此我們在設計共同供應契約的部分,如何讓它有比較好的處理,這個也是我們跟工程會談的。
所以,我們用共同供應契約的方式,等於我們可以先幫採購單位……將來會用徵求的方式,也就是把社會企業的產品拿出來,我們進入程序後會讓它上架,這樣對一般的政府機關來講,不需要去辦理前面很冗長的採購程序,只要突破我們的list直接勾選就可以採購,因此程序上非常簡便。幾乎幫他cover90%以上的採購工作,會是很有效率的方式。
這邊說明一下,雖然相關法令都有鼓勵的做法,可是最大的關鍵在於採購單位不曉得如何去寫這一個標案,要採購的產品是什麼?通常一個機關要啟動採購案,其實程序是非常冗長的,也就是產品規格、各方面很難定義。
當然,各單位都有各單位的國際交流,我想主軸至少在未來兩、三年,可能勞動部是非常主要的重點,所以勞動部如果能夠幫忙、參與這一個角色,對於未來發展會更好。
目前來講,勞動部這一個部分很有亮點,所以如果在這一段期間能夠把工作主軸拉出來,其實也比較容易凝聚大家對於國際交流的認識。
過去經濟部一直扮演平台的角色,社會企業的發展,各部會都會有一些相關的業務,我們這一段期間試圖創造社創採購的工具來協助社企,除了原本平台網路即社創採購,2019年的活動,其實未來幾年的國際交流,勞動部會是一個很主要的重點——至少在2019年勞動部為一個很好的角色——這一個架構將來都可以隨時滾動檢討。
車輛跟智慧AI技術以外,跟通訊技術的整合,像V2V,國內也是另外一個族群,這部分也是很大的範圍,整個無人駕駛、自動駕駛事實上是未來很重要的發展領域,其實也牽涉到ICT產業、車輛產業的發展,希望能夠一起努力,把相關的環境或者對於未來所需要建立的component,能夠多回饋給我們,我們嘗試尋找資源並且儘量滿足產業的需求。
我想目前可以確定的是,很多廠商事實上跟很多國際合作的過程中,很多都拿到國外去測試,隨著國內環境越來越成熟,將來測試就可以在國內,這是可以期待的。
整合的測試環境,如果能夠有相當程度,若夠完整,才能訂出適合臺灣的法規,因此這當中的相關環節缺一不可,這當中很多方向都還是可以討論的,大家都應朝正向看待,今天在座大家看到彼此的東西,也可以share一下,在法人的測試、能量平台上,有哪一些可以再加強的。
其實業界與法人規劃,我想某種程度也沒有什麼衝突,為什麼?因為法人強調的在地方案測試的環境及相關技術的研發者,是比較整合性的,我們國內目前ICT產業跟國際合作,事實上是當作人家的一部分、子系統,但是國內的汽車產業還是要發展,除了華創以外,將來像中巴也是要有一個發展的情境。
這部分我可以跟各位報告,未來這一些研發方向,不論「亞洲‧矽谷」或者是「數位經濟」,一般來講經濟部對廠商個別來申請研發的補助,基本上是符合未來需求的方向,在經濟部未來相關的研發計畫,都有資源協助。
第二,我必須要從產業的角度來看,無人駕駛這一件事,基本上是車輛產業及ICT產業的結合。今天在座大部分是ICT業者,臺灣ICT業者非常國際化,我想從電電公會跟在座很多業者,其實或多或少都已經跟國際上發展無人駕駛廠商有一些接觸,因此可以看到,我們在這部分的實力真的是非常強。
今天的報告,一方面法人也做了很完整的簡報,業界也把能量作了說明,首先今天中小企業處代表經濟部出席。今天法人所簡報的基本上還沒有定案,只是一個方向,這一個事情未來是非常長遠的事,因此相關的規劃,某種程度可能不符合業界的需求,但是基本上都還可以再討論,因此這個是要讓業界清楚的。
報告完之後,產業先進邊介紹,然後邊提出建議,大概是這樣子。
不然都報完了,等一下還是要提。
本來綜合討論有一些報告,要不要車測報告完,之後業者再一起討論。
根據此基礎,未來可以在非金融的沙盒,包含將來相關法制規劃及制度的建立,都有很好的基礎,謝謝各位。
過去這一個機制在金融界有一段時間了,非金融業的部分還需要一些新的模型,我們過去一段時間都在討論所謂無人駕駛的車輛,也許是現階段可以考慮的選項,尤其過去副執秘的相關研發都有累積一些業界相關經驗,他比我還熟(笑),我相信今天大家有很好的收獲。
政委、副執秘、各位業界及各部會代表,今天最主要是希望未來能夠對於一些新興產業用一種類似沙盒的方式來嘗試新的解決方案。
因為社家署基本上沒有用「共同供應契約」模式去銷售身障團體的產品,也可以輔導與協助將來的機制,這樣兩邊就可以一起處理。一方面也許產品做一個區隔,另外一方面現在既然發現這一個模式事實上是很好的管道,也許可以輔導殘障團體。因為殘障團體也可以廣義視為社企之形式,這是不衝突的,因此會後再來討論。
對,不一樣。
如果沒有參加,相關的計畫、網站還是會幫他promote,但跨到「共同供應契約」,機關要採購的話,可以節省很多採購程序,更容易買。
有類似像這樣的效果,比如秋節或國營事業,列了很多公家銀行。
因為只是作需求調查,只要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即可;即使反對,我相信很容易得到兩個以上單位的同意,有人反對,其實用處也不大,因為我們已經符合法規需求了。
我想這個是好事,也就是剛才教育部提到這個是「選擇」,我相信目前以各政府機關就這一件事回去請示,理論上都會傾向支持;與其這樣,我們會議記錄上如果有意見、有問題,那就請行文給我們。
以今天的會議紀錄,如果不加入的單位,再行文給我們,這個也是一個方式。
如果能夠滿足,我們不必要另外再花額外的時間再作更多需求的調查,謝謝。
而法規上是要有兩個以上的機關有此意願,或許我們在紀錄上或怎麼樣,如果大家不反對的話,也就是大家願意共同來推動,而且這樣的產品、有這樣的需求,我想在法律上可以再跟工程會來看這樣的形式能否滿足法規的需求。
依過去作軟體採購的經驗,行政院在推動雲端或者是推動一些服務性產品,很多政府機關需求沒有辦法提出來,因此後來行政院政策上要推動,也就是要推出政策需求,等於是政策上有需要的產品,即使各個機關目前來講可能沒有實際的需求,但政策上是鼓勵各機關推動的事情,因此創造一個政策的需求。
關鍵在於需求調查,「共同供應契約」模式的法規要求是要有2個以上的單位要有共同的需求,因此才可以成立,但是需求僅止於調查,將來不見得是需要一定要履約。
我們目前盤點比較足量供應的產品,或者是將來一些食品,也許比較容易,像應節一些食品比較容易,當然也不排除還有其他的一些產品,如果有社企界的產品能夠在「共同供應契約」的規範下有足夠履約的能量,我們也不排除納入,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