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將來相關招標文件,必須要再進一步考慮,社會企業履約的能力可能會有一些問題,萬一公家機關訂了,而沒有履約,在採購法上會有一些疑義,因此將來的一些相關條件,可能也會考慮社企履約能力來作相關設計,以避免本來是好處,結果將來履約能力不行,反而會造成一些障礙。
這次社企相關產品樣的平台,經濟部會把相關採購程序作一個完整的處理,政府機關或者是國營事業只要上「共同供應契約」的網站去勾選要買的數量,就可以完成採購。
這我說明一下,「共同供應契約」基本上過去台銀辦理相當多,但也不是只有台銀可以辦,這兩、三年經濟部工業局的體系,資訊軟體就辦了「共同供應契約」。
也跟政委報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所訂的中小企業不見得要公司登記,目前公司企業138萬家,有公司登記的只有70、80萬家,型態很多元,因此我們也在研究態樣,如果將來純粹從輔導的角度切入,外界的爭議會比較小一點,這也是經濟部鼓勵的方向。
因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在修法,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比較是屬於輔導性質的條例,因此我們也開始思考、檢討,將一些社企相關的條文會放進來,這個是未來可能會朝向的方向。
剛剛政委提到社企入法,基本上如果要透過公司法制訂相關條文,坦白講我相信這個必須非常嚴肅,因為(涉及)到公司法,等於要非常formal管制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