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先這樣,我們只是反應問題說消基會有這樣的疑問。
106年時,無店面公會有來。
現在是沒有主管機關,但他們兩個都是無店面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員,最近商業司也有發函副本抄送給無店面商業同業公會請他們注意。所以看是不是有管道可以跟他們有所接觸,這一部分也是可以做的事情,不然到時候說這個廣告都是一直存在著。
臉書那一塊,消基會很在意這件事情,而且臉書的一頁式廣告,陳情人也認為應該去管制。當然平台有沒有相關的責任是一個問題,但是臉書這一塊也是民眾非常期待的,包括臉書和LINE,是不是可以處理一頁式廣告?是不是請商業司?
因為我們現在很頭大是跨境的部分,國內的部分很多可以處理,跨境如何處理,也請回應一下,謝謝。
因為時間上有限,我先報告到這裡。
而速達的部分其實有相關的機制在處理,我相信他們跟託運人之間的契約有規定,2,000元以下可以進行退款;如果是2,000元以上,他們說會看寄件人在三天內有無妥適處理,如果沒有的話,會退還。所以那一天的會議結論也對業者看能不能行政指導,請他們能夠跟黑貓或中華郵政學習,來保護消費者的權利。
第二個問題比較困難,那一天有討論到是不是宅配業者要有一個收款後的緩衝期,讓消費者發現裡面並不是我想要的時,把我的錢hold住、退還給我,相關的法律規定很難規定一定要這樣做。我們那一天開會的時候,中華郵政說可以,因為跟相關的託運人有簽約,消費者要寫切結書就會退款,那就是退款給你。
第二有關於問題處理,也就是要不要要求宅配業者在包裹上記載相關的資訊,其實在7月17日就有找各個主管機關、宅配業者、超商、消保團體過來開會看這一個問題怎麼解決。目前為止,發現在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8條、民法第624條的相關法規有規定,宅配業者就必須要要求託運人的姓名、電話要標註,如果不能標註,就要用吊牌寫清楚。有人說這個是有個資法的問題,但就是本來權利義務要寫清楚,法規要寫清楚,就要寫清楚,也就是要督導各個宅配業者去依照規定落實處理,也要建議交通部是不是對宅配業者去抽檢,有無依照法規處理。另公路總局在8月22日把這個函轉到各監理所去了,其實法規有規定宅配業者要在包裝上把相關的資訊寫清楚。
所以,有關於臉書的網購相關風險,其實我們各地的消保官都有發H相關的警訊,提醒消費者,尤其是臉書的廣告或者是相關事項,其實風險很大,也必須要注意到權利在哪裡,這個是第一點有關於相關的權利義務先作的說明。
消保法第19條之外,在民法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及不實廣告、刑事部分詐欺,都有相關的規範,我剛剛講的都是法規有規定,重點是要找得到人,這一點是我覺得很重要的一點。
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除非合理的例外情形,像個人衛生用品不可以退之外,在消保法規定,在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都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換句話說,像剛剛提案人所講的,第8點買家可以退,也就是除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規定外,在七天內都可以退貨,而且賣家不可以要求手續費或者是相關的運費,這個是有關於第8點的部分,先作回應。
第一,消保事件是跨部會的,所以主管機關是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果大家有爭議的話,消保處會協調處理。第二,在消保法,消費關係是規定B2C,如果是B2B或C2C不適用。因為消保法第17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比如衛福部有關於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的定型化契約,目前為止關於網路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有兩個。
第一,我會報告有關於網路消費者的部分;第二,我會提出相關的意見。
我這邊主要報告有兩點:
大家好,我是行政院消保處吳政學,謝謝。
第二個更直接,這個東西很專業,但是一般的消費者坦白講是看不懂,你要不要直接告訴我買什麼東西?是不是可以直接告訴消費者說買哪一些東西?會覺得怎麼都是蔬菜,而不是水果價格?因此我覺得把水果的部分放進來,也許會比較有感一點。
國發會平台當中要的資料是零售端的部分,也就是大賣場,那部分消費者會到大賣場去買得不太多,我們跟經濟處的建議是一樣的,零售端的部分是不是可以納入傳統市場?除了受邀的高雄市之外,在台中市也做得很清楚,新北市那邊也有,台北市本來有,至少北、中、南這幾個傳統市場都有作統計,能夠去儘量導入;消費者的價格是零售價,我不關心批發價,消費者只要知道零售價。
其實經濟處的意見我本來也要提,也就是有關於國發會平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