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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確認一下,過去五年,有沒有被撤銷的,看起來沒有一個是公務員的,而且精確地說,是公務員因為涉及刑案被懲處來訴願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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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到救濟程序被撤銷,公務人員的部分是零。有的個案都是在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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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癢的地方就不要搔,如果沒有問題,人總就不在這次討論狀況內。這跟提案人提案方向是一致的,雖然寫公務員,但其實是處理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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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部分,提案人九月二十八日補充說明提到講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規定事項,和警政署確認已改成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了。原本提案裡的九十九年的個案先不談,一百零八年那兩件其實就是同一個案子,2個員警。因檢察官有搜索傳訊交保就把2人以同一事由分別懲處了。另外是被羈押就懲處的癥結點可能是因警察機關強調重獎重懲,有涉及刑案就儘速處理,執行上可能忽視了程序正義,應該完成事實調查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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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同仁解釋,後來發現這現象,現在已經規定不得在懲處理由裡面以「疑似涉入」這種字眼為懲處依據,現在是以事實為根據,例如我跟廠商吃飯或招待,至於這算不算違法,就等法官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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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是機關內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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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說他們本來就這樣宣導,只是懲處的承辦人員有時疏漏,才把理由寫成那樣。這說法有沒有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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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調查事實做出懲處應該就屬於踐行一般正當法律程序。懲處權行使是機關內部管理事項,只要確實依據懲處注意事項去執行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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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有被申訴成功。本案重點不是追究過去的事情,警政署有承諾會通函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不要亂寫,還有以後如果有這種救濟被駁回,要列入機關主管的考績的評比,在你督導下發生這種事,長官打考績時要列入。這樣周不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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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承諾有符合一般我們公務人員考績獎懲作業,實際上要看到底有沒有做到。我不擔心警察機關不做,因為警察機關屬一條鞭機關,警政署通令下去,警察局、分局一定都會遵照執行,反而是怕為了即時懲處而做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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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是有三個個案衍生這個討論,請問人總認為這三個案子是個案還是通案在制度上上有改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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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通案情形,我覺得個案太少很難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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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也會同樣問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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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面的想法我跟人總一樣,五年三案,全國警察八萬,這叫不叫通案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我們不會聽信一面之詞,當事人都會反應最強烈,但數據會講話。你們這份整理可以公開嗎?不管我們最後怎麼進行,最簡單就是警政署上去公開回應,可能兩邊各自上去,因為標題有提到公務人員,萬一網友覺得明明有講公務員為什麼沒有回,所以也上去回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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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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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說明為什麼標題有公務員,但處理這案只有警政署而沒有人總,要有這個資料讓人有這種認知。那就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