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其實我看到這個模式跟現在幾個人權公約還滿像的,還有第四點是介接立法院,類似未來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完成之後,監察院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會提出獨立的評估報告,但是因為那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權責。所以這部分以CEDAW的部分,就是行政院完成了國家報告之後,包含邀請聯合國曾經在CEDAW委員會的委員來審查,這塊是從行政部門的角度。